西青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青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西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5日 政策文号:西青发改发〔2023〕14号 有效性:有效
西青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青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街镇、经开集团、各有关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为加强西青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依据《天津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津粮规〔2022〕3号)、《西青区粮食应急预案》(西青政办发〔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我委制定了《西青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9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青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增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粮食突发事件和市场供应异常波动,依据《天津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津粮规〔2022〕3号)、《西青区粮食应急预案》(西青政办发〔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本区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第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应坚持择优确定、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生产经营作业能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四)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第五条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以承担政府事权粮食收储轮换任务的企业为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需要,库房硬件条件符合储存要求;具有一定的运输能力(含日常可协调的运输能力),能够较好满足本区粮油储备和运输需要。第六条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存和检化验能力。第七条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一定的配送能力,能够高效完成粮食定点配送任务。第八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每3万人至少有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第九条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粮油仓储、加工等多种功能,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和应急调度能力。第十条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能力,有关标准详见附件材料。 第三章 确定和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在公平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下,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初步选取。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粮食应急工作实际,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参考标准,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初步选取确定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也可组织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二)实地查看。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初步选取企业的储运、加工、配送和供应等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查看。经查看,具备粮食应急保障条件的企业可选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三)签订协议。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与选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天津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协议)书》,并授予牌匾。选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等信息应在本区范围内公开。(四)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每季度末组织各街镇等有关部门,核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经营状况。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调整(新增或退出)。其他时间段,有企业信息更新或调整需求的,由各街镇、经开集团向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请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登录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进行操作。第十三条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自身日常工作实际,探索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鼓励帮助的方式方法。如可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粮食风险基金、信贷支持行动等项目中为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争取支持。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专题调研,了解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在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困难。第十四条本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借助国家及本市有关信息化平台,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化水平。第十五条对在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同时做好对各街镇、经开集团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建设工作的监督。第十七条各街镇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变动时应及时报告。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严格遵守《天津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协议)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服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积极承担委托的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各项应急保障任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的制作和发放。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天津市相关管理规定调整,从其要求。附件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库房仓容油罐罐容日运输能力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小麦日加工能力稻谷日加工能力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油脂日精炼能力2055130303030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库房仓容油罐罐容日运输能力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小麦粉日供应能力大米日供应能力食用油日供应能力5051050.50.50.5备注:企业只要能够满足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企业标准。政策解读https://www.tjxq.gov.cn/zwgk/zfxxgk/zfgbm/fgw/fdzdgk/qtfdgk/202309/t20230918_6409372.htm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西青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青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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