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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武清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和加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络、服务、管理和考核等工作。第三条区政府设立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法制办工作人员担任;其中,设立一名首席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担任。第四条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区法制办拟定后,报区政府审批。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规定职能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第五条区政府设立五至七名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组成。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中遴选。第六条区法制办负责组织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拟定候选人员,报经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服务、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区政府聘任制,由区政府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第八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一)参与区政府重大宏观决策、重大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研究,提供法律意见;(二)为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帮助政府协调与各类利益群体的关系,传递政府的各种信息和主张;(三)参与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四)提供有关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五)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六)参与重大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事项的研究、论证;(七)协助区领导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协调化解群体性、突发性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八)协助区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区政府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区政府或者区法制办委托交办的其他涉法咨询、研究、论证等法律事务。区法制办可以制定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任务书,确定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履职范围和年度工作量。第九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权利:(一)应邀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二)出具法律意见;(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第十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于法有据、客观公正,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应当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十一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以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五)不得散布有损区政府声誉的言论;(六)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区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第十二条区法制办认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与其所承办的区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回避。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区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区法制办决定。第十三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为会议、临时约请、委托代理等。会议方式:区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政府法律顾问会议。会前充分征求区政府领导意见,确定研究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于会议召开前3日送交政府法律顾问,以备研究讨论。临时约请方式:区法制办根据政府工作和领导安排,临时约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委托代理方式:根据区政府委托,代理诉讼、复议、仲裁等涉法事务。第十四条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的法律事务涉及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区法制办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政府法律顾问会议。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政府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第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第十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不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适当,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书中主要工作任务的;(四)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和差错的;(五)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七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任职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可以申请辞去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务。第十八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顾问费分为基础顾问费和绩效顾问费,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基础顾问费应当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完成规定的年度工作量后支付,超出规定的年度工作量的,按照超出的工作量支付绩效顾问费。第十九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考核管理,区法制办每年12月底前组织一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考核。第二十条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本部门、本级政府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则的规定,聘任本部门、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武清政〔2009〕1号)同时废止。附件: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武清政〔2017〕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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