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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武清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9〕1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的重要举措,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二、科学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制发规范性文件。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区人民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意见”“通知”“公告”“通告”等,不得使用“法”“条例”。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规划计划、请示报告、批复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不得以此类文件形式印发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科学界定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简便、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界定操作指引,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力争做到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三、严格落实审核机制(一)审核机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为区司法局,区人民政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为本单位明确的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以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进行审核。由区人民政府部门起草并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如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部门共同推进实施的,应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起草单位向区司法局报送审核前,应当先由本单位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区人民政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二)审核程序1.材料报送。起草单位向审核机构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包含评估、论证结论),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征求意见(含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审核机构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起草单位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有效、准确,应当具体到条款、段落,并将所引用的条款、段落在文件送审稿中体现,且与具体内容相对应。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起草单位提供依据的文本,或要求起草单位对依据引用情况作出说明。2.材料审核。对起草单位报送审核的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符合报送要求的,审核机构作进一步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也可以对应予修改的内容提出建议。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核机构工作,对审核机构要求作出说明、提供依据、补充材料、协助工作等,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和办理。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立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审核过程中可以采取召集会议、书面征询意见等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3.审核时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报送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被审核机构退回起草单位的,如仍需进行审核,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再次报送审核材料,审核时限重新计算。起草单位按照审核机构要求补充材料、说明情况以及提供依据的文本或对依据引用情况作出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起草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审核时限重新计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机构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征询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所用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三)审核内容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并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是否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律、行业自律、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是否违法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四)审核责任制定机关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明确审核机构,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创新审核机制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按照政府系统公文报送规范管理的标准,统一审核材料、审核意见的格式、文本等要求。审核机构应逐步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审核机构应逐步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组织推动对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三)突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四)强化考核奖惩区人民政府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五)严格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统筹推进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附件: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清政办〔2019〕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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