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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务网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解读来源:市政务网发布时间:2015-07-0611:08《关于调整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体制的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引发了“停车难”等一系列停车管理问题,特别是道路停车管理已经成为大型城市普遍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我市情况看,停车供需矛盾很大,停车管理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环境秩序,广大群众反映十分强烈,道路停车管理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为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停车秩序,根据我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现状,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力求突出行业特点和天津特色,实现“交通安全畅通、管理规范透明、服务优质高效、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原则,明确了“全市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是适用范围,明确本方案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建成区符合规划的道路停车泊位。 三是工作目标,确定了“交通安全畅通、管理规范透明、服务优质高效、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 四是主要任务,制定了“明确属地管理责任、编制停车泊位规划、制定管理服务规范、确定经营主体、建设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加强经营资金监管、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等7项主要工作任务。 五是部门责任,明确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责任。 六是工作步骤,划分4个阶段做好各项工作。 七是组织领导,市、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统筹协调指导体制调整工作。 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解读   为引导绿色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市人民政府印发了《  》(以下简称收费改革方案),现就《收费改革方案》解读如下: 一、收费改革方案背景 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供需矛盾,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占路停车相关问题,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我们对《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4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    》。 二、收费改革方案主要内容 (一)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遵循的原则。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规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采取以计时停车为主、计次停车为辅,日间计时,夜间计次的收费方式,实行不同区域有差别的收费政策,制定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停车收费区域的划分及权限。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可将停车收费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 (三)日间和夜间的划分。一类地区每日8时至21时为日间,21时至次日8时为夜间。二、三类地区每日8时至18时为日间,18时至次日8时为夜间。 (四)对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机动车停车收费按地区类别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日间:道路停车泊位按照每半小时4元,3元、1元收取;地面公共停车场按照每半小时3元,2元、1元收取;地下停车场(楼)按照每半小时最高不超过3元收取。夜间:计次收费,不分区域小型车每次4元;夜间包月收费,二、三类地区道路停车泊位和地面公共停车场,小型车分别为150元、120元;昼夜包月收费,二、三类地区地面公共停车场,小型车分别为300元、240元。 中心城区旅游景点的机动车停放按照所在区域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点最高停车收费标准,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当日停放8至24小时的,按8小时计收。 三级甲等医院院内收费标准每半小时1元,机场、车站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每半小时2元。 向社会开放的单位专用停车场,其停车收费标准可参照所在收费区域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六)对停车经营企业实行明码标价的具体要求 停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场所进出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标价牌。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停车场编号、泊位数量、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停放时限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天津市道路停车经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道路停车经营服务及监督管理,制定《天津市道路停车经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对规定解除如下: 一是目的依据。第一条明确了本暂行规定的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本市道路停车秩序,加强道路停车经营服务及监督管理,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是明确职责。第二、三、四条分别规定了市交通运输委、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是建立机制。第五、六条确定了建立联系协调、监督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四是企业经营规范。第七条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 五是惩处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了对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道路停车泊位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惩处措施。 分享到:   分享到:QQ空间豆瓣网【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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