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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票据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工作效能,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要求,结合我市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安排,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津财综〔2019〕78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启用的新版式样财政票据包括:(一)《天津市财政票据(电子)》(见附件);(二)《天津市财政票据(机打)》(见附件)。各用票单位需及时办理申领新版式样财政票据手续。二、自2020年1月1日起,下列各类旧版财政票据式样停止使用。(一)《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二)《天津市社会抚养费专用票证》;(三)《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机打)》;(四)《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微机)》;(五)《天津市高等院校学生收费专用票证》。(六)《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七)《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三、在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新旧财政票据式样可并行使用。四、自2020年1月1日起,用票单位开具已停用的上述旧版财政票据,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五、按照全国统一要求,我市启用的新版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适用范围及其他管理要求不因票据式样而改变。六、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市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财政票据换版工作,同时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上线应用推广工作。七、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认真填写《天津市财政票据领用单位基础信息表》(见附件)、《天津市财政局票据单位收费印鉴收集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报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领用新版财政票据,同时开展旧版财政票据清理工作,及时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已使用旧版票据核销、未使用旧版票据缴销。八、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可与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联系,获取新版财政票据启用暨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操作流程培训课件视频,供学习培训使用。附件:1.天津市财政票据(电子)式样2.天津市财政票据(机打)式样3.天津市财政票据领用单位基础信息表4.天津市财政票据单位收费印鉴收集表5.天津市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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