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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印发西青区关于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印发西青区关于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西青区关于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方案》和基本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科技、教育等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西青区关于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7〕3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西青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本方案。一、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是理顺上下级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清理整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前提,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各街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自觉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区与街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为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西青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区与街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依法规范、职责明确、有序衔接、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区与街镇两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二)划分原则1.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受益范围覆盖全区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区级负责,受益范围为辖区内的基本公共服务由街镇负责,受益范围跨辖区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区与街镇共同负责。2.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区与街镇两级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好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街镇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区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区级财政事权。3.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将适宜由区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上划,加强区政府财政事权执行能力;将适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的财政事权下放,减少区级部门代街镇决策事项,保证街镇有效管理辖区内事务。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区与街镇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发展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区与街镇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4.激励街镇主动担当作为。通过合理授权,确定街镇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街镇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避免出现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街镇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5.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区与街镇两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区级并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街镇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街镇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区与街镇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区与街镇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三、改革的主要内容(一)严格落实国家及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国家及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由中央和天津市制定和调整,原则上一律不得在国家和天津市标准基础上扩围提标。遇特殊情况,在现有财力可以保障、不影响财政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区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和天津市的标准,报区委、区政府审核同意,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按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对于各街镇高于国家及天津市确定的服务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各街镇自行负担。对国家或天津市没有明确的事项,区有关部门或街镇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按以上程序批准后执行,国家或天津市标准明确后,确保该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天津市标准。(二)合理划分两级政府财政事权1.划分主要依据。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地方政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职责。我区参照中央、天津市财政事权划分方案,根据中央与天津市、天津市与各区财政事权划分结果,结合我区实际,合理划分区与街镇两级政府财政事权。2.明确区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区级财政事权,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列入或集中到区级。区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级直接行使,减少对街镇的委托,区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街镇行使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街镇行使。对区级委托街镇行使的财政事权,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3.明确街镇财政事权。将受益范围地域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街镇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街镇财政事权,赋予街镇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其财政事权履行,调动和发挥街镇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街镇财政事权由街镇行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街镇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4. 合理确定区与街镇共同财政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街镇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确定为区与街镇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共同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区与街镇承担的职责,原则上在街镇管辖范围之内的事务或街镇可承担的事务由街镇承担,超出街镇管辖范围或超越街镇管理能力的跨区域事务由区级承担。5. 动态调整区与街镇两级财政事权划分。根据中央、天津市各领域改革进程及财政事权划分结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区与街镇两级财政事权。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考虑国家、天津市改革部署和财力状况,根据财政事权划分原则,统筹研究划分为区级财政事权、街镇财政事权或区与街镇共同财政事权。6.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调整的财政事权。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取消市场机制能自行调节的事项;把社会能够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逐步移交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来承担;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三)合理划分区与街镇两级支出责任1. 明确区级支出责任。属于区级的财政事权,由区财政安排经费,区级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各街镇安排配套资金。区级的财政事权委托街镇行使的,通过区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2. 明确街镇支出责任。属于街镇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街镇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街镇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主要由街镇通过压减一般性支出解决,区级一般不安排补助,部分建设类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街镇财政事权如委托区级职能部门行使,街镇应负担相应经费。3.合理划分区与街镇共同支出责任。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对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区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可以按照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区与街镇两级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高出天津市标准的部分,由制定标准的一方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区与街镇两级按比例或区级给予街镇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区级和街镇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由区与街镇两级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4.动态调整区与街镇两级支出责任。根据区与街镇两级财政事权动态调整结果,在保持现有区与街镇两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以事权动态调整带动财力重新配置,及时调整区与街镇两级支出责任,真正实现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权责利统一、人财物相随。下放街镇事权原则上由区级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相应补助,上收区级事权由街镇通过区与街镇两级结算上解区级相应经费。四、保障和配套措施(一)加强与相关改革的协同配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与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各领域改革不可分割。要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二)明确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的处理。区与街镇两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由区政府裁定。新增区与街镇共同财政事权和区级委托街镇行使的财政事权,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区与街镇间支出范围和责任,减少划分中的争议。(三)完善区与街镇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果,适时完善区与街镇收入划分方案,进一步理顺区与街镇的财政分配关系,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区级对街镇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区级对街镇转移支付,保障财力薄弱街镇的财力。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甄别,属于街镇财政事权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四)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调整。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区级和市级垂直管理机构与街镇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五)督促街镇切实履行财政事权。对属于街镇的财政事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区委、区政府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强化街镇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五、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一)职责分工。区财政局、区编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按照天津市改革进程,根据本方案,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街镇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提交区财政局、区委编办审核。区财政局、区委编办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思想、划分原则,对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配合推动制订或修改相关规定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二)工作安排。现将基本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科技、教育等领域改革方案一同下发实施,其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要根据全市改革进度及时推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西青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2. 西青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3. 西青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4. 西青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附件1 西青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推动西青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8〕67号)和《西青区关于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参照天津市与各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结果,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合理界定区与街镇事权,按照天津市保障标准,规范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促进区与街镇两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区与街镇财政关系。二、主要内容(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街镇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参照《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将天津市已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结合我区实际,首先纳入区与街镇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对于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事权事项,待天津市与各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区级财政事权、街镇财政事权或区与街镇共同财政事权。(二)规范区与街镇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街镇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采取按比例分担、按因素补助等方式确定,并保持区与街镇财力基本稳定。具体明确和规范如下:1.义务教育类,包括4项。一是公用经费保障。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部分,区属学校由区级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负担。二是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规定课程所需资金,区属学校由区级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三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部分,区属学校由区级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2.学生资助类,包括学前教育幼儿资助1项。现阶段,按照学校隶属关系,主要由区、街镇财政分别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3至6周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区直属学校由区级财政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财政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3.基本就业服务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中央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依据各区财力情况、保障对象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区级统筹中央和市级资金,按照各街镇保障对象数量占比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4.基本养老保险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国家基础养老金,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国家基础养老金地方分担部分以及基础养老金地方提高部分,市级分担50%,其余50%部分由区级和街镇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由市级全额负担。5.基本医疗保障类,包括2项。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3:7比例分担。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共同负担,其中院校学生参保政府补助由市级负担;成年居民和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参保政府补助,市级分担40%,其余60%部分由区级和街镇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二是医疗救助。中央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共同负担,其中困难群众和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市级分担50%,其余50%部分由区级和街镇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由区级和街镇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6.基本卫生计生类,包括2项。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3:7比例分担。市级统筹中央资金分担40%,其余60%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区级和街镇财政分别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二是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3:7比例分担。市级统筹中央资金分担50%,其余50%部分由区级和街镇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同时,市级依据各区扶助人数、项目效果等因素开展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给予转移支付补助。7.基本生活救助类,包括3项。一是困难群众救助。中央根据地方财政困难程度、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地方转移支付补助。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共同负担,区分担部分由区级和街镇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二是受灾人员救助。特大自然灾害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部分,由市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市级分担30%,其余70%部分由区级和街镇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重大自然灾害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市与区分档按比例分担,市级分担30%,其余70%部分由区级和街镇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一般自然灾害所需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由街镇负担。三是残疾人服务。中央根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共同负担,区分担部分由区级和街镇共同负担。8.基本住房保障类,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1项。中央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区共同负担,区分担部分由街镇自行负担。(三)调整完善区对街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要求,调整完善区对街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区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三、保障措施(一)认真落实管理职责。各街镇、各部门、西青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街镇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到位。区级财政在落实区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街镇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区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各街镇、西青开发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各街镇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街镇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区财政根据国家基础标准、天津市标准及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各街镇及开发区要将保障标准及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作为约束性要求严格落实,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三)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库建设。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推动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库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体现服务提供数量和质量,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转移支付数据标准,实现数据协同、共享、统一。为科学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街镇、各部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政府履职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便利化提供数据支撑。(四)强化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障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四、实施时间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以前我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本方案执行。附件2 西青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动西青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天津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8〕68号)和《西青区关于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结果,紧密结合我区实际,构建依法规范、职责明确、有序衔接、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切实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二、主要内容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大肠癌筛查、窝沟封闭等市级增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和其他公共卫生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国家基础标准和天津市增补项目情况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市、区和街镇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分担40%,其余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区级财政和街镇财政分别负担,区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社会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明确为区与街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和街镇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全区性或跨区域发生的事件,区级财政负担50%,其余部分由相关街镇负担;本辖区内发生的事件由街镇自行负担,对受事件影响较大且三保支出占比超过70%的街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街镇政府请求,经区政府批准,区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3.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及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相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疾病应急救助。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包括城乡居民参保政府补助和困难群众、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个人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明确为市、区和街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区级和街镇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院校学生参保政府补助由市财政负担;成年居民和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参保政府补助,市级财政分担40%,其余部分由区级和街镇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区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困难群众、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个人缴费补助,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等渠道筹集。2.城乡医疗救助。包括困难群众和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财政补助、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财政补助。城乡医疗救助明确为市、区和街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区级和街镇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困难群众和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市财政分担50%,其余部分由区级和街镇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区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区级和街镇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3.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包括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明确为市、区和街镇共同财政事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市财政分担50%,其余部分由区级和街镇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区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由用人单位、市、区按规定分担,其中区分担部分由区级和街镇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区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4.疾病应急救助。包括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按规定承担支出责任。(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2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明确为市、区和街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区级和街镇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按照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和天津市计划生育奖扶特扶补助标准分担50%,其余部分由区级和街镇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同时结合计划生育扶助人数、项目效果等因素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额外安排一定额度资金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区财政根据上述因素分配至相关街镇。(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包括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建设。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区级财政事权或街镇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区级财政事权或街镇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街镇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对口援助等任务的,由街镇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医疗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区财政按照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予以分配。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市级、区级和街镇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医师规范化培训、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发展、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等。医师规范化培训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市级规划组织实施的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重点学科发展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余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重点学科发展按照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区级财政事权或街镇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明确为市、区和街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区级和街镇财政按规定承担支出责任。区和街镇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区级财政事权或街镇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布局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区级财政事权或街镇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布局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区级财政事权或街镇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对各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区财政按照隶属关系予以分配。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按规定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具体项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对区级转移支付资金。6.明确为区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街镇行使的事项,受托街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为确保财政可持续健康运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事项,原则上区标准不得超过国家和天津市标准。遇特殊情况,在现有财力可以保障、不影响财政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区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和天津市的标准或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经区政府同意,报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西青区关于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方案》划分原则,结合事项特点,合理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医疗卫生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评估论证、强化绩效目标编制、有效开展绩效监控、做好绩效评价、真实反映绩效评价结果,着力提高医疗卫生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三)协同推进改革。将区与街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确保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推进。(四)修订完善政策。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今后修订相关政策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区与街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推动将区与街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四、实施时间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以前我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本方案执行。附件3 西青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动西青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天津市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津政办发〔2020〕5号)和《西青区关于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参照天津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结果,紧密结合我区实际,构建依法规范、职责明确、有序衔接、运转高效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二、主要内容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主要包括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型企业发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明确为市、区和街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区级和街镇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1.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目标导向类应用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天津市发展战略目标,着眼于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加强杰出创新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通过天津市科技重大专项与工程,对聚焦天津市重大战略与重大产业化目标、加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集成创新、在一定时限内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的事项予以支持,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旨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和产品,以及事关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研究的事项予以支持,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区与街镇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分别由区级财政和街镇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围绕国家和天津市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市级科技创新基地,明确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区与街镇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分别由区级财政和街镇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项目(计划),分别确认为市级、区级或街镇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项目(计划),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级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项目(计划),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街镇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项目(计划),为街镇财政事权,由街镇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四)创新型企业发展。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对通过补助、奖励、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明确为市、区和街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和街镇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主要通过发挥市级专项资金、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加速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区级财政结合实际支持全区或跨街镇重点产业快速发展;街镇财政结合实际支持辖区内重点产业快速发展。(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项目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市级、区级或街镇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和街镇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分园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视情况给予支持。区与街镇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分别由区级财政和街镇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建立技术转移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确认为市级、区级或街镇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和街镇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成果转化公益服务、技术转移机构培育和交易绩效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区和街镇对应工作事项,由区和街镇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七)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明确为为市级、区级财政或街镇事权,其中:支持开展科普示范活动、科普阵地建设、科技服务、科普宣传、科普开发与信息化、科普工作推动及其他公益性科普工作与活动,以及推动科学普及“全领域行动、全地域覆盖、全媒体传播、全民参与共享”落地见效等工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区与街镇自主开展的科普工作和科普阵地建设,分别由区级财政和街镇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八)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区级或街镇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明确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级科研机构承担街镇委托任务,由街镇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街镇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明确为街镇财政事权,由街镇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驻津科研机构承担区或街镇委托任务,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九)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有关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科技领域其他未列事项,待天津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果出台后参照执行。通过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对与天津市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创新、经济分析、重大任务等“软科学”给予支持,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根据天津市研究任务部署,对事关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基础性和综合性研究项目等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三、配套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保障基本科技服务有效提供。(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评估论证、强化绩效目标编制、有效开展绩效监控、做好绩效评价、真实反映绩效评价结果,将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三)协同推进相关改革。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体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建立健全产业创新融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的生产力转化力度。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系统梳理工作职责,加快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落实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要求,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四、实施时间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以前我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本方案执行。附件4 西青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动西青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20〕6号)和《西青区关于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参照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结果,紧密结合我区实际,构建依法规范、职责明确、有序衔接、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二、主要内容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三个方面。(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和市、区、街镇共同财政事权,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天津市标准,明确中央和市、区、街镇财政负担比例,中央和市、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至街镇;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街镇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市、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1.公用经费保障。在确保落实国家、天津市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继续执行辖区内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和地方按5:5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西青区负担,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区级和街镇财政分别负担。市财政对西青区按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具体是:(1)免除学杂费所需经费。市财政按现行转移支付规模对西青区按3:7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区财政将市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按学校隶属关系转移支付至街镇财政。西青区分担部分,区直属学校由区级财政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财政负担。(2)落实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经费,区直属学校由区级财政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财政负担。(3)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部分所需经费,区直属学校由区级财政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财政负担。(4)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区直属学校由区级财政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财政负担。(5)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区直属学校由区级财政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财政负担。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地方执行国家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5:5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西青区负担,区直属学校由区级财政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财政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3.校舍安全保障。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区直属学校由区级财政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财政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城市公办学校相关标准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农村公办学校参照执行。4.其他经常性事项。一是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所需经费,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课程执行市级标准,所需经费,区直属学校由区级财政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财政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二是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所需经费,区直属学校由区级财政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财政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三是义务教育教师考评绩效奖励所需经费,区直属学校由区级财政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财政负担。(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总体为中央和市、区、街镇共同财政事权,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在中央和市财政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的基础上,区和街镇分担部分所需经费具体如下: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按照学校隶属关系,主要由区、街镇财政分别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3至6周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区直属学校由区级财政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财政负担,区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街镇支持。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分担30%,其余70%部分由区级财政负担。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政策范围内,中央和地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市级分担50%、区级分担50%。(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市、区、街镇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中央、市、区、街镇财政分别负担。具体为:职业教育为市级和区级共同财政事权;普通高中教育为区级财政事权;学前教育等各级各类幼儿园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为区级财政事权和街镇财政事权,区直属学校由区级财政负担、街镇属学校由街镇财政负担。三、配套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保障基本教育服务有效提供。(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教育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评估论证、强化绩效目标编制、有效开展绩效监控、做好绩效评价、真实反映绩效评价结果,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三)协同推进改革,规范化、法制化运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要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以及国家、天津市有关工作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四、实施时间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以前我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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