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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青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青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西青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西青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西青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分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和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 各街镇、西青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街镇、西青开发区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区人民政府对各街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 各街镇、西青开发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参加食品安全公众责任保险,保障自身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在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十条 西青区对食品小作坊所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各街镇、西青开发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西青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国家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 (三)非本地区传统特色的食品。 第十二条 各街镇、西青开发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区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各街镇、西青开发区应当在集中区域建设食品检测站,为食品小作坊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生活区与生产加工区应当有效分隔;(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四)具有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不得使用、租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违反此规定必须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且无权要求获得补偿或赔偿。 (六)保证生产加工环境卫生,依法依规处理好自身产生的垃圾。 第十四条 西青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 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业主身份证明; (二)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或者与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人签订的场所租赁合同; (三)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以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说明; (四)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承诺书。 第十五条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食品小作坊登记材料,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生产加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征求所在街镇、西青开发区的意见。 符合相关要求的,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除符合国家、天津市法律法规和本区有关规定外,还应当主动作出食品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登记品种范围生产加工食品; (二)分装、委托和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出租者在租赁期限内,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编号、生产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第三章 食品摊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街镇、西青开发区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的规定,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范围内及占用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摆摊设点。 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不得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时段外经营。 第二十二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发放备案证明。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属地街镇、西青开发区。 第二十三条 申请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项目和卫生条件的说明; (三)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四)食品安全责任书面承诺。 其中,申请在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的食品摊贩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垃圾处理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三)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四)不得使用、租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违反此规定必须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且无权要求获得补偿或赔偿。 (五)保证生产加工环境卫生,依法依规处理好自身产生的垃圾。 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除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无自来水设施的,应当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清洗消毒和保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种类的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 (三)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食品;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街镇、西青开发区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抽检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监督抽检和食品风险监测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及属地街镇、西青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第三十条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违法行为,并互相通报处罚信息。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证明。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无证经营行为,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应当立即处置,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卫生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天津市和西青区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三十三条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未进行登记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未进行备案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符合国家、天津市和西青区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 (二)经营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的; (四)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 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品摊贩经营本办法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违法行为,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小餐饮单位、农民自家开办经营的“农家乐”参照本办法食品摊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 2.各街镇、西青开发区食品流动摊贩限时限地名单附件1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序号食品类别具体品种明细1糖果酥质糖果(杨柳青酥糖)2热加工糕点1.烘烤类糕点(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皮类、水油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烘糕类、烫面类、其他类)2.油炸类糕点(酥皮类、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其他类)3.蒸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粽子类、水油皮类、片糕类、其他类)4.炒制类糕点5.其他类[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其他)、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其他)、非发酵面米制品(窝头、烙饼、其他)、其他]附件2 各街镇、西青开发区食品流动摊贩限时限地名单序号划定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所属村居具体地点或区域杨柳青镇1广汇园居委会广汇园南门口全天2世纪新苑居委会龙华里1号楼和7号楼之间6:00-10:003宝华街东侧全天4柳轩苑居委会耀华里一条、昌华道6:00-12:005青水居委会青水四号楼前6:30-9:306星河湾东大门6:30-9:307三经路居委会柳兰花苑东大门、西门、同盛里院内7:00-9:008轻机厂居委会青吉里1号楼、19号楼东侧小区主干道6:00-8:309青吉里2号楼、18号楼全天10柳溪苑居委会柳溪苑东门流动小车6:00-10:0011柳苑里居委会柳苑里小市场16:00-18:0012林明早点部旁7:00-8:3013新华里1号楼附近7:00-9:00序号划定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所属村居具体地点或区域14锦绣花园居委会锦绣花园前门院内6:30-10:0015青馨园前门6:30-10:0016碧泉居委会碧泉花园大门口6:00-9:0017莱茵居委会莱茵一期正门6:30-10:0018莱茵四期正门6:30-9:3019南营房36号6:30-12:00中北镇20王庄王庄阜锦道0:00-8:3021谢庄104国道夏利厂门口0:00-8:3022大地十二城社区老津杨公路与大地十二城交口0:00-8:30辛口镇23水高庄村高达公寓门口全天24第六埠村六埠商厦旁全天25当城村津静公路与当杨路交口全天26大沙窝村大沙窝村委会旁全天27小沙窝村小沙窝村委会旁全天序号划定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所属村居具体地点或区域精武镇28牛坨子集市牛坨子中央进村路两侧农历初三、初八、十三、十八、二十三、二十八当天8:00-15:0029小南河集市小南河进村西路农历初五、初十、十五、二十、二十五、三十当天8:00-15:0030姚村集市姚村小区南侧马路农历初一、初六、十一、十六、二十一、二十六、当天8:00-15:0031汇英苑汇英苑东门马路6:00-8:30大寺镇32大任庄村富祥贵宾楼停车场内(大任庄村委会对面)5:00-10:0033李庄子村李庄子村赤龙鑫园西侧底商前(西青开发区公交车站斜对面)5:00-8:2017:00-23:0034贾庄子村贾庄子村瑞晟花园小区北门东侧(龙居八区底商对面)17:00-22:30王稳庄35小孙庄村三纬路农历初一、初六、十一、十六、二十一、二十六当天14:00-18:0036小孙庄村四纬路与二经路胡同农历初一、初六、十一、十六、二十一、二十六当天14:00-18:0037小孙庄楼区口5:30-21:00序号划定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所属村居具体地点或区域38大侯庄村大侯庄村中心街5:30-9:0039隆泰园小区口16:00-22:0040大侯庄村口(津淄公路西侧)农历初三、初八、十三、十八、二十三、二十八当天8:00-12:0041东兰坨村中心街5:30-9:3011:00-14:0016:30-18:3042东兰坨老学校院内农历初四、初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当天14:00-17:0043东达花园小区北门5:30-9:3011:30-13:0044二侯庄村二侯庄村中盛路西侧农历初二、初五、初七、初十、十二、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三十当天14:00-17:0045建新村建新村中心街农历初二、初七、十二、十七、二十二、二十七当天14:00-17:0046王稳庄村老楼区稳达花园门口(津淄公路西侧)农历初一、初六、十一、十六、二十一、二十六当天8:00-12:0047镇中学道口7:00-10:0048老村口7:00-17:0049示范镇泰康园北门口道路5:00-8:0050泰祥园北门口道路5:00-8:00序号划定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所属村居具体地点或区域西营门街51赵庄子村赵庄子村口(西青道)流动摊贩2家6:00-9:0052小稍直口村芥园西道二号线4家6:00-9:0053怡和社区泰宁道南岸家园3家6:00-9:0054杨庄子村营洁路绿洲里小区5家6:00-9:00李七庄街55梨园头村梨秀园市场院内农历初一、初三、初五、十一、十三、十五、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当天14:00-18:0056王兰庄村王兰庄农贸市场南侧空地处农历初四、初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当天14:00-18:00开发区57西青开发区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国际城服务中心院内市场全天张家窝镇全域内不设立食品流动摊贩限时限地经营场所赤龙南街全域内不设立食品流动摊贩限时限地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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