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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号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6〕25号),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制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能力建设,各街镇、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人财物保障力度,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二)开展季度排查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在街镇的指导下开展定期走访和全面排查。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每位农村留守儿童一人一档、建档立卡,全面记载农村留守儿童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实际监护情况、监护类型、家庭经济来源、救助帮扶情况等六大类信息,实现数据监测全覆盖。区民政局要督促指导各街镇每季度及时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汇总全区农村留守儿童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和公安西青分局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及户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形成真实、统一数据,实现动态长效监管机制。(三)实施强制报告制度 学校、幼儿园、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站、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四)加强应急处置保障 公安机关受理强制报告责任人或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的有关报告后,要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按照应急处置措施分类区别处置,对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站、福利机构临时照料,协助联系并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对失踪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对有家庭暴力倾向或属于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保护,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必要时将其安置到救助站实施保护,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受到二次伤害。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街镇。(五)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实际问题1.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家庭要尽到关爱保护儿童的第一责任,保证儿童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街镇民政办等有关人员或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生活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2.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完成义务教育。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区教育局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不因家庭变故而辍学。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3.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区卫计委要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区教育局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医疗机构要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4.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各街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监督留守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起监护责任。公安西青分局会同区教育局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结合推进社区警务改革工作,持续开展“护校安园”行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隐患的排查整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5.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得到有效管护。外出务工人员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各街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统筹各方资源,形成部门合力,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工作。(二)强化落实各方责任1.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街镇、村(居)委会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将任务和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各街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民政部门要主动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置损害农村留守儿童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我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中随迁子女入学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本地创业就业支持力度。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相关医疗卫生服务。司法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4.推动群团组织积极参与。工会、残联、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利用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快乐营地(儿童之家)等阵地,创新工作载体,积极探索关爱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多关爱保护。(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媒体优势,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吸引更多企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引导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切实承担监护主体责任,与留守儿童保持定期联系。加强农村留守儿童自护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能力。积极宣传推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西青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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