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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经委拟定的西青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经委拟定的西青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区农经委拟定的《西青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2日西青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区农经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更好地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标,根据中央、本市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努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具有一定技术的农业劳动力;社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第三条 西青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农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局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区农广校、农机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水产技术推广站等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按照农民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认定。其认定条件为:(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年龄在18—6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个别有一定专业技能、长期从事生产经营服务、辐射带动影响力较大的农民可适当放宽)(三)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西青区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要求,并达到一定产业规模。(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与知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按照先进的生产经营模式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在当地具有明显的示范引领作用,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收入水平。(五)积极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践和其它活动,考核成绩合格,自觉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根据申请人从业类型不同,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申请人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种植业中粮食作物生产经营面积达到80亩以上(含80亩)、果品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亩以上(含20亩)、蔬菜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亩以上(含10亩,小菜园经营户在经营面积上可适当放宽),水产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含50亩),畜牧业中生猪年存栏300头以上(含300头),鸡年存栏9000只以上(含9000只),牛、羊年出栏各200头以上(含200头)。(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申请人要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具有一定技术,并把农业生产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申请人有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的工作经历,服务水平得到农民认可,包括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包括以下程序:(一)自愿申报。拟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人员,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自主申报,填写并递交《西青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等资料(复印件)。各培训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将最终结果报区农经委。(二)组织认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区农经委会同相关培训机构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认定。(三)公示公布。区农经委、各培训机构对认定人员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布。(四)颁发证书。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农业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某一职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管理能力和生产发展业绩的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由区农经委颁发《西青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五章 政策扶持第七条 服务扶持。各级政府和农业、金融等部门要在产业发展、农业保险及金融信贷等方面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技术指导服务,在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引导、鼓励和帮助持证新型职业农民主动更新知识,提升从业素质和能力。第八条 政策扶持。西青区现有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领办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 第六章 加强管理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区农经委统一印制、编号。各培训机构负责证书的颁发、登记和管理工作,实行实名登记、分类归档和动态管理制度,对连续两年未从事本产业的不再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第七章 附 则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经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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