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区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政策文号:西青政办发〔2017〕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区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区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区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区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17〕22号)和《中共西青区委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津西党发〔2017〕33号)有关要求,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89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明确重要意义。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民间投资回稳向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近年来持续加大支持力度,印发了《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进一步释放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也为扩大民间投资指明了用力方向。我区多年来坚持把民营经济摆到重要位置,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配套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2016年,全区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2.7%,民营经济创造了全区57%的地区生产总值、63%的税收,吸纳了33万人的社会就业。各部门、各街镇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推动民间投资加快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二)明确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市、区第十一次党代会要求部署,紧紧抓住历史性窗口期,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放宽市场准入,健全政策体系,创新融资机制,优化政府服务,努力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更好发挥民营经济主力军作用,为加快西青城市化进程、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动力。(三)明确工作目标。巩固民间投资主体地位,继续加大民间资本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创新型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十三五”期间,民间投资在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2020年达到70%以上。 二、主要措施(一)扩大民间资本准入领域 1.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对照《天津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断减少行政许可,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的原则,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资本同等待遇。(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引导民间资本发展农村旅游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安排,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发展住宿、餐饮、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利用我区农村特色资源,建设休闲农庄、田园综合体等乡村旅游设施。(区农经委、区旅游局、西青规划分局、西青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宜控则控、宜参则参,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增资扩股,积极利用民间资本实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区国资委负责) 4.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制定完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引入民间资本的配套支持政策,在交通、水利、污水处理、综合供热供冷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运营,通过完善收费机制、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或政府购买服务,保障项目合理收益。加强PPP项目库建设,加大对民间资本的推介力度,提高民间资本在PPP项目中的比重。(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水务局、区运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商贸流通领域的投入。整合“互联网+流通”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国内外重要展会平台参与国际交流,开拓国际市场。(区商务委负责) 6.吸引民间资本兴教办学。按照《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和《天津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研究制定我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关政策,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有序实施,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得更多政府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市场机制不断创新教育产品,拓展发展空间。积极吸引知名民办教育机构到我区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期望。“十三五”期间新增民办幼儿园8所以上,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办学(义务教育阶段)2所以上。(区教育局负责) 7.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社会办医。对新增和调整医疗资源,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创办独立医疗机构。支持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进一步细化、实化社会办医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在科研项目立项、成果评审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并视情况给予政策倾斜。(区卫计委、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8.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引导民间资本依法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我区文化领域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在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利用、运营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马拉松、自行车等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行动方案(2017年)》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承办重大体育赛事,引导民间资本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职业俱乐部建设,提高体育赛事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水平。(区文广局、区体育局分别负责) 9.促进更多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家政服务提升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的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对民办养老机构,提高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探索实施后续按年度补贴机制和办法。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进一步提高现行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床位补贴标准。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等的作用,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标准。(区民政局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 10.大力实施“降成本”行动。深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持续为民营实体经济减负。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支持民营企业扩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研发等的投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持续提供资金支持。继续安排年度财政贴息资金,专项用于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及农产品加工研发中心等建设的贷款利息。落实好重点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政策,保持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落实符合要求的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给予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扶持政策。(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信委、区科委、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发挥各类引导和创投基金杠杆作用。“十三五”期间,利用好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并购引导基金、政策性担保基金,发挥好区财政各类扶持引导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到我区投资。(区科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民营企业技术研发。加大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体现创新能力水平的关键技术工艺研发和重点新产品研制等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引导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开展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工业云和工业大数据等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区工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支持民营社会事业机构发展。利用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安全提升项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给予扶持。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公用经费。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两免一补”政策范围。充分利用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项目奖励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文化产业投入。结合现有民办和行业博物馆补助资金,对运行良好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给予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区教育局、区文广局、区财政局负责) 14.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利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专利试点,提升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提升我区民营企业商标注册保护意识,加大对民营企业驰名(著名)商标申报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拓宽融资渠道 15.创新民营企业融资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利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做好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培育和跟踪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公司债、永续债、资产支持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支持民间资本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区金融办、区商务委负责) 16.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做好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发适应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进一步提高农村保险保障水平。(区农经委、区金融办、西青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四)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17.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专门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窗口,落实“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机制,切实方便民营企业办事。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通民营企业预约审批服务热线,提供“定制式”预约审批服务。设立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对民间投资项目和企业办理设立、变更及资质资格许可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进一步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一章一票”改革工作。(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依托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公共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整合利用我区现有系统平台和信息资源,将民间资本投资创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政策、措施、信息等资源,按照政策支持、法律帮助、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纳税服务、投资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进行分类,集中发布。探索推广民营企业评议政府政务及营商环境的做法。(区工信委、区有关部门负责) 19.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金融机构清理整顿融资过程中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鼓励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稳贷、续贷。支持金融和融资担保机构优化绩效考评指标,为中小企业减费让利。(区金融办负责) 20.完善民间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依托联合监管平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分类和双随机抽查机制,以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能。深化监督检查结果和信用风险变化“双告知”,推动跨部门联合惩戒,为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是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按照系统化推动思路,齐心协力落实好各项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紧开展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将促进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见到成效。同时,要督促民间投资主体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合规投资。 (三)强化督导考核。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建立健全促进我区民间投资目标责任制,实行任务清单管理,将措施分工落实情况纳入我区政府重要督查事项。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组织针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要通过工作例会、信息统计、督查通报等方式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形成促进民间投资、扩大有效投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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