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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拟定的西青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拟定的西青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区卫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拟定的《西青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西青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区卫计委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以为农村居民提供普惠可及、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合理规划配置乡村卫生资源,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保障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在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生。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承担监督管理职能,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以及日常考核。第四条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对全区乡村医生的统一注册考核。第二章 职责任务第五条 乡村医生在中心的指导下,承担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和基本医疗服务“六位一体”的综合职能。主要包括:(一)预防传染病。按规定登记和上报法定传染病、职业病和农药中毒;责成专人管理,专册登记。按规定对传染病人定期随访。(二)儿童计划免疫。按照中心的安排,做好儿童计划免疫的具体工作。(三)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按照中心的安排,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的具体工作。(四)慢性病管理。1.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在中心的指导下,对重点慢性病患者,实行定期随访,康复指导和相应治疗;2.对精神病和残疾人实施登记、随访,给予康复指导。(五)健康教育。1.有计划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了解健康教育效果并做好记录和阶段小结;2.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定期更换宣传教育内容,做好宣传教育底稿的登记、装订和存档工作;3.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做好农村居民辖区人群自我保健宣传工作。(六)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八)基本医疗服务。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2.出诊、转诊、康复医疗服务。(九)将超出诊疗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中心及区级医疗机构。第三章 规划设置第六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纳入全区统一规划。第七条 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的地区,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要求,作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进行设计,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第八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资料室,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功能分区合理,环境卫生整洁,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要求。第九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并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和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服务。第十条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许可的人员不得执业。第十一条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街镇为单位确定乡村医生基本岗位数量,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综合平衡服务岗位资源,科学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的标准配备,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规模。第四章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第十二条 各中心可在本街镇范围内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合理调配乡村医生。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中心聘任,报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全面负责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人员实行聘用制,由个人申请,中心审核聘用,站长管理。第十五条 村医生必须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全区乡村医生的培训及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等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其从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按时参加中心组织的例会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参加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健全诊疗、用药、收费、转诊等各项工作制度。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开展诊疗工作。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处方单,必须据实填写门诊日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费标准公开,接受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第二十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私自聘请本站以外人员到本站开展医疗活动。不得配置和使用B超、X光机等大中型医疗设备。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不得隐瞒,按规定时限报告。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的药品及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由所属中心统一调拨,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销售基本用药目录外药品、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不得自行加工和制备制剂。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药品必须按规定储存、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建立药品盘整制度。盘点结果记录在册,核准后报所属中心。处方按月装订成册。第二十五条 药房内须配备空调、冰箱、温湿度计等设备,确保药品质量。第二十六条 对调入药品由药品管理人员认真登记验收,必须如实记账。第二十七条 各中心要针对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绩效考核办法,报区卫计委备案,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并将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动态调整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八条 逐步实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信息化管理,建立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保险结算关系,并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第五章 门诊报销制度和药物制度第二十九条 根据全市统一进度安排,适时推进门诊报销制度(具体政策及实施以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准)。第三十条 为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以街镇为单位,以在岗乡村医生数量为依据,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核定定额补助。中心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后,将补助经费发放给乡村医生。第三十一条 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已合并费用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第三十二条 按照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原则,一般诊疗费标准确定为10元,其中医疗保险支付80%、个人支付20%,一般诊疗费作为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控制范围。第六章 补偿和保障第三十三条 各社区卫生服站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经营使用权属于各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各种形式出租或承包给个人。各站使用的医疗设备和其他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列入中心财务帐,并按照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各中心要在单位总帐下设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明细账或设置辅助帐。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将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 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各中心核定辖区内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项目任务量,并负责对乡村医生开展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补助经费。第三十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补助经费,对于乡村医生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将此项目经费的80%按月发放给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发放余额。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三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和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第三十八条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单位统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乡村医生的正常执业活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区财政给予保障。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用电参照城市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标准,依据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调整我市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有关规定,对村卫生室用电执行居民电价。第四十条 区财政按照每年每所1万元的标准,安排村卫生室的运行费用补助,用于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水、电、采暖、通信、工本费用,以及必要的常规诊疗设备更新费用。由中心统一负责有关运行费用的统计和申领工作。第七章 培养和培训第四十一条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2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第四十二条 各中心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定期例会等形式,积极开展乡村医生业务指导,提高乡村医生的农村常见病和多发病诊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第四十三条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根据工作需求和需要,从当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或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第四十四条 鼓励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给予一定奖励,并可结合中心的服务需求,按照合同制聘用程序优先聘用。结合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中心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与中心签订的协议履行情况;(二)房屋布局、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四)社区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落实情况;(五)组织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情况;(六)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情况;(七)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诊疗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的执行情况;(八)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及处理情况;(九)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情况;(十)药品、设备使用情况;(十一)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四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吊销执业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理:(一)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心管理和监督的;(二)不能按要求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的;(三)服务态度差,群众反响较大的;(四)违反规定购销和使用药品的;(五)不承担或不按规定完成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六)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七)超范围行医,聘请站外人员和使用无证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八)私设小金库,单独收取现金据为己有的,挪用占用医疗收入的;(九)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医保资金的;(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医疗行为。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卫计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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