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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拟定的西青区地下水水源转换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拟定的西青区地下水水源转换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拟定的《西青区地下水水源转换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西青区地下水水源转换工程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区水务局 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地下水水源转换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地下水水源转换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水源转换工程项目,是指由市、区财政和供水企业共同出资,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工程项目,主要任务是在2016—2020年,将我区使用地下水的企事业单位的水源转换为自来水。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四条 项目法人为西青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建管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承担具体责任。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区水务局,负责项目审核,对项目法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区建管中心。申报项目应当按照程序由区建管中心向区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区水务局向区人民政府申报年度实施方案,获得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自来水管网建设和封填井工程。 第八条 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复,由区建管中心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管网建设工程招标和封填井工程招标,组织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技术设计方案和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概算、效益分析等。工程勘察设计要遵守相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区建管中心组织第三方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概算评审,确定工程投资。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区建管中心应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重大调整时,应报区水务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区建管中心应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选择符合条件的监理、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和建设任务。区水务局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区水务局、区建管中心、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等要按照规定,严把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安全和施工进度。 第十三条 区水务局应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组织区建管中心、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文件、技术资料、阶段性总结、资金结算、决算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监理报告、施工报告、验收报告、影像资料等归档保存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资产移交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照《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区建管中心报请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上报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将资产移交给供水单位。区建管中心要及时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备案,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区水务局在单项工程完成后,要组织用水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机井封填手续,加强机井使用监管,防止非法取水。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级补助资金,区自筹资金和供水企业承担资金共同组成。 第十九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网建设资金由市级补助资金、供水企业承担资金解决,资金比例为8:2。市属企事业单位封填井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担负。市级补助资金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由区统一管理使用。 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网建设资金由区自筹资金、供水企业承担资金解决,资金比例为8:2。区属企事业单位封填井资金全部由区财政担负。区级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 供水企业承担的20%资金,在管网建设工程概算通过评审,确定工程投资后拨付到区建管中心。 第二十条 管网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勘察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施工图审查费、物探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保险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费、破绿破路补偿费和预备费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及时落实资金。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竣工决算报告报送市水务局,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区水务局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设计标准和建设要求,并经复验合格后,向施工单位支付95%的工程资金,剩余5%的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申请市、区财政资金的地下水水源转换工程不得在其它项目申报书或实施方案中重复出现,用来申请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同一水源转换工程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其他区级以上(含区级)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财政资金。 第二十四条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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