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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西青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西青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西青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西青区粮食应急预案区发展改革委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及依据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我区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和《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22号),制定本预案。(二)应急状态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以下四种状态之一:1.一般。部分区域出现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油市场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持续上涨,社会反响较强烈。2.较大。市场上大面积地域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个别区域粮食脱销断档,主要粮油品种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社会反响强烈。3.重大。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全市、全区绝大部分区域及周边地区市场粮食脱销断档。4.特别重大。本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供给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四)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对本区的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协调和配合。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3.快速反应,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一)成立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区粮食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区商务委、农经委、运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区新闻中心、公安西青分局、公安交通西青支队、国家统计局西青调查队、农发行西青支行。(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2.对区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3.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4.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办公室,由区粮食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派员参与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应急状态下本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3.负责掌握粮油市场波动的品种、范围、幅度、发展趋势以及各方面的反映,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5.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四)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及分析;监督检查粮食市场生产经营批发零售企业执行价格政策情况;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12358”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守。2.区粮食办公室负责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调入工作;负责提出应急粮源所需的贷款、费用等方面的意见。3.区商务委负责协调指导应急供应网点的启动和实施工作。4.区运管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和协调各运输部门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保障工作。5.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6.公安西青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7.区农经委负责粮食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土地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油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质量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9.区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西青调查队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10.农发行西青支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贷款。11.区新闻中心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及时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12.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三、监测预警(一)监测预警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办公室会同区农业、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区粮食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全市、全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遇市场波动及时与成员单位沟通,提出应急措施。(二)预警报告各有关部门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引发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依据相关职责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四、应急处置(一)响应分级根据粮食市场价格变化趋势以及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的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两级响应: 1.一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一级响应。相应措施为: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为总指挥,区发展改革主任、粮食办公室主任为副总指挥。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由市统一领导的粮食应急事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2.二级响应。发生一般、较大应急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二级响应。响应措施为:区粮食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配合事发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接受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二)处置措施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工作,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2.应急粮食的调配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区级储备粮可能出现供不应求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请求给予粮食支持。4.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三)应急结束一般、较大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的终止,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五、后期处置(一)评估和改进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二)应急费用清算区财政局会同区粮食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各种性质粮油发生的费用及时审核清算。(三)应急能力恢复区粮食办公室根据应急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六、应急保障(一)粮食储备1.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在我区继续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确保我区区级储备粮质量完好,结构合理,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2.在区级粮食储备库存中,储存一定数量的成品粮,以满足应急之用。3.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区粮食办公室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区人民政府指定一些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信誉度高的规模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由区商务委、区粮食办公室组织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及规模超市等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3.粮食应急调运的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和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合理地筹划应急粮食的运输方式和路线。4.区粮食办公室应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和网点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被指定的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调度,保证重点,按时按量完成加工和供应任务。(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区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本区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供应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四)通讯保障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络方式,并保持随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五)交通保障公安交通西青支队负责建立粮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车辆的畅通。七、应急培训和演练区粮食办公室要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好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组织参加全市应急培训和演练,保证应急措施的落实。八、附则(一)奖励对参加粮食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讯、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1.市场监测预警成效突出的;2.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3.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5.有其它突出贡献的;(二)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被指定的加工企业和供应企业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规定的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转发《西青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06〕9号)文件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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