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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支持文化繁荣发展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支持文化繁荣发展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支持文化繁荣发展政策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西青区支持文化繁荣发展政策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壮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升地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简称“支持文化繁荣发展20条”)。一、培育龙头骨干文化企业 1.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亿元且同年增幅达到12%以上、突破5亿元且同年增幅达到10%以上、突破10亿元且同年增幅达到8%以上的文化企业,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及首次提名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综合奖补。二、文化产业园、基地支持 2.产业园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文化(创意)产业园、文化产业街区、众创空间,在享受其它扶持政策的同时,每年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投资总额的20%,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支持期限3年。3.产业园认定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支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被评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参照同等级别园区标准执行。4.天津市特色文化产业示范镇创建支持。每年向创建单位提供5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期限为3年,用于创建环境、设施提升。创建成功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支持。三、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支持 5.鼓励我区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类项目除外)参加国家级和市级重点项目选拔,入选区级重点文化项目名录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入选市级重点文化项目名录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入选国家级重点文化项目名录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其他资金支持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6.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文化企业或项目,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其他资金支持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四、文创企业创新支持 7.对原创影视、动漫、剧作等作品获国际级、国家级奖项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支持;获得省市级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社会组织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8.创意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借力“互联网+”新动能,拓展“文化+”新思维,对以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为支撑,新认定为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文化企业,每个资质给予50万元支持。五、文化交流展示支持 9.鼓励文化企业、社会组织、艺术品作坊、艺人参加高层次文化博览会,宣传展示我区特色文化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区宣传文化系统推荐参加省市以上级别文化展会或艺术交流活动的,每场次给予1万元至5万元的活动资金支持;推荐参加境外国际展会的,每场次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活动资金支持。10.鼓励有资质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或国家级著名学者、艺术家,承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培训交流活动。承接国际班次培训任务的,每班次20人以上,每期3个月以上,经审核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培训资金支持;承接国内班次培训任务的,每班次20人以上,每期3个月以上,经审核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培训资金支持。11.支持街镇、村举办经审核认定的,能够提升西青影响力且具有较强社会效益的大型文化活动,依据活动规模和影响力,给予该活动实际支出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六、西青元素文化作品支持 12.宣传西青元素的影视、动漫、广告作品支持。支持文化企业制作发行以西青元素为主题,并且具有提升西青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动漫、广告作品,该作品在省级以上级别卫视频道播出、放映、出版发行后,经审核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记录片、微电影、微动漫短片、微视频等参照执行。七、促进大众文化消费13.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推动传统文化消费升级,支持公益性专场演出和低票价营业性演出,鼓励街镇、企业创立主题鲜明的文化消费活动品牌,多渠道鼓励文化消费。落实天津市《关于推进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新出〔2016〕22号),支持新建和提升改造实体书店。培育民间演艺产业,对具有西青文化特色,经认定为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好的演艺活动进行创演补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向在西青区注册成立的演艺企业,择优购买30场次公益性演出,每场次给予演出补贴5万元,每个演艺企业每年不少于3场次。八、非遗项目传承与开发支持 14.鼓励优秀传统文化申报非遗项目,进入区级非遗名录、市级非遗名录、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资金。建立非遗项目传承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抢救性保护项目,一个项目每两年可申报一次,一次最高可申请20万元,每年最多允许3个项目申报。15.鼓励非遗传承人坚守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民间绝活技艺,给予区级非遗传承人每人每年8千元文化传承补贴;按照市级标准,给予省(市)级非遗传承人,配套发放文化传承补贴;按照国家标准,给予国家级非遗传承人,配套发放文化传承补贴。鼓励用传统工艺生产制作衍生产品,在市级以上评选大赛中获奖的,按照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九、文化阵地建设支持 16.鼓励各街镇建设独立的街镇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符合《天津市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的标准与要求,根据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各村(社区)新建村居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符合《天津市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的标准与要求,根据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补助。十、群众文化队伍建设支持 17.鼓励群众文化队伍建设,经审核公示备案的,给予每支队伍1万元专项资金补贴。鼓励群众文化队伍参与星级评定,根据星级给予1万元至3万元的资金奖励。鼓励具有一定地域特色和技术难度的传统文化队伍传承发展,经区文广局审核公示备案为传统文化队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补贴。每支队伍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十一、文艺作品创作支持 18.经区宣传文化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文艺作品,给予一次性3至5万元的资金奖励;获得市级奖项的文艺作品,给予一次性1至3万元的资金奖励。文艺作品被省市级以上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美术学院等专业机构收藏的,给予原作者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十二、博物馆开设支持 19.西青区境内经市文物局注册备案且年检合格的非国有博物馆,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助。面向社会开放的个人或非营利性博物馆经审核认定后给予资金补贴,实行免费开放的,根据社会效益、接待人数等,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贴;未实行免费开放的,根据社会效益、接待人数等,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贴。鼓励非遗传承人开设个人博物馆、非遗展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贴,用于场馆的提升改造。同一场馆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十三、限定性约束 20.本意见支持的项目均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制。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意见中所支持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必须是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西青区,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不改变在西青区的纳税主体地位、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文化企业及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文艺作品原作者享受政策支持的,不包括在编的行政事业编人员。十四、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期满进行绩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情况,修订完善或续期继续施行。本意见由西青区文广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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