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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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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西青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和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天津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津党网发〔2020〕8号)、《西青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西青发改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级预算资金安排直接建设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区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项目类型分为新建类项目和升级改造类项目。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指办公计算机终端、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已有的软、硬件和安全系统等进行必要维护保养服务不在此范围。第三条【投资方式】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方式投资,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社会资本建设且区级财政出资支持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四条【部门职责】项目建设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编制本部门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并负责对批复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建设管理、资产管理、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护。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区网信办是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滚动计划”)和下一年度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属于非涉密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部门,对跨领域、跨部门重点建设任务进行统筹。涉密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部门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定。第五条【资金约束】区级财政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街镇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第六条【遵循原则】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市、区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二)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项目发展的实际问题,建设方案切实可行;(三)充分利用市级、区级等已建成的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治理一体化平台,充分利用我区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共性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四)符合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要求,原则上须接入西青区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开放。对未按要求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系统,原则上不得组织验收或申请运维费用;(五)符合国家、天津市和西青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使用相关要求,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或运维;(六)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要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七)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第二章投资计划管理第七条【计划编制】我区通过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加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资。区网信办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编报工作。第八条【计划审核报送】区网信办组织专家论证各项目建设部门提交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依据论证结果拟订三年滚动计划草案,纳入区发展改革委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三年滚动计划及宏观调控政策,区网信办统筹研究各建设部门报送的年度计划建议,与区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拟订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区发展改革委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计划下达】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批准后,获批项目进入实施阶段,项目建设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预算,区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给予资金保障。第十条【计划调整】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信息化项目的,需要项目建设部门向区网信办提出申请,区网信办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区财政局组织拟订调整方案,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区政务服务办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经纳入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第十二条【申报材料】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工作。新建类项目和升级改造类项目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申报项目材料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申报材料可简化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可直接申报初步设计方案,并在初步设计方案中增加可行性研究的内容,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深度要求;估算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应向区网信办备案。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满足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相关要求。第十三条【评审说明】(一)区政务服务办收到项目建设部门申报材料后,应向区网信办征求意见,对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或区网信办认为确有必要的项目,区政务服务办应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论证。(二)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进行策划生成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三)为加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区网信办以参审方式对项目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共享、云存储、集约建设等内容进行审核。(四)涉及国家秘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密码产品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到网信、公安、保密、密码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含10%),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四条【评审结果】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论证结果分为三类:通过、暂缓通过和未通过。评审结果为暂缓通过的项目,申报部门可以对项目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同一项目两次评审结果为暂缓通过的,原则上本年度不得再申报。评审结果为未通过的项目,申报部门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凡未经过评审、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建设。第十五条【批复落实】 区政务服务办批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部门获批后应及时向区网信办备案。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部门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团队,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建设部门依据申报材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区政务服务办的批复、经批复后的投资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信息化项目的采购需求,组织信息化项目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与其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项目监理要求】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根据项目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参与项目监理。对于投资概算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规模较小、实施难度较低的项目,可不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管理】项目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区政务服务办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对应资金数额原则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部门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向区网信办备案。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改变设计方案等违规超概的项目,一律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项目涉密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运维,必须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标准,与保密设施的建设、运维同步进行;涉及密码产品的信息化项目,必须按照密码工作有关规定开展设计、建设、运维。 涉密信息化项目使用的安全保密设施,原则上必须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测评认证机构评测认证的国产设备,只有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并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前,应与承建方、运维方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明确规定保密义务。涉密项目的承建方、运维方应取得相应的涉密系统集成资质。 第二十条【项目安全管理】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安全管理以及我市、我区网络安全工作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加强涉密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项目建设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遵守网络安全、质量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项目预算应主要用于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工期】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已明确的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问题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部门应及时向区网信办、区财政局报告,区网信办、区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部门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并将有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妥善处理与各相关方关系,包括与相对人的合同履行问题处置等。第五章验收管理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是指项目建设部门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能否达到预期和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全面总结。 第二十五条【验收流程】项目建设部门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6个月内自行组织验收。项目建设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并将项目建设总结、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情况、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登记保护测评报告、数据安全评估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报区网信办备案。区网信办对已完成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核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情况不合格的,不视为完成项目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部门应按验收意见和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区财政局和项目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符合批复条件的项目,依法依规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结余资金缴入区级国库。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交付要求】项目验收时要明确交付使用的资产产权归属,未明确资产产权归属单位的,原则上不予以通过项目验收。产权归属单位要及时将资产计入本单位资产账簿,项目验收移交后,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项目交付后实行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项目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对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建设部门按照我市及我区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项目材料归档并将电子档案报区网信办备案。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视为完成项目验收。 档案信息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数据安全信息备案情况及评估报告、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档案管理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在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我市及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将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区网信办和区财政局。区网信办结合项目建设部门自评价情况,选择投资额度大或者有代表性的项目,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绩效后评价。 绩效评价重点包括使用情况、使用频度、使用范围、集约化建设情况、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情况、国产化落实情况、网络安全情况、政务服务能力等。绩效评价存在问题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部门应立即整改,整改完成之前,不得申报升级改造;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申报升级改造。第六章数据交换共享 第二十九条【交换共享】各项目建设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提供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实现互联互通。各项目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政务数据相关标准进行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对不支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项目,原则上项目不予审批。 第三十条【共享标准】区网信办负责建设满足区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统一的政务云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为“数据共享平台”);与市政务服务系统、市一体化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等市级平台进行接口对接,作为主要载体为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支撑,实现市、区两级统筹联动。 第三十一条【数据对接】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接入区数据共享平台,按要求向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汇聚数据资源。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我区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区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区数据共享平台。 对已开发完毕,未投入使用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部门应配合区网信办按照规定接入区数据共享平台;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报区人民政府,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并正常安排运维费用。 第三十二条【平台对接】按照西青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国家级、市级、区级的要求积极对接国家级、市级、区级统一数据,充分利用我区现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共性平台,打通与市级平台之间数据共享,特别是涉及政务服务业务项目要与市、区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接口对接,实现政务服务统一入口;涉及社会治理业务项目要与市、区一体化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进行接口对接,构建全流程闭环工单流转体系和管理系统。此项工作所需费用纳入信息化项目建设中,不再另行安排财政资金进行接口开发。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接受网信、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四条【整体监督管理】区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我市及我区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五条【审计监督管理】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六条【结果运用】区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应当加强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项目类型】新建类项目特指依据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在以往信息化系统中未覆盖的新建项目或已超过系统正常生命周期需要重新建设的项目;升级改造类项目特指对已有技术系统扩建、改造、升级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以往项目】对于《西青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之前,已完成部分审批手续的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仍按照原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余手续。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日印发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青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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