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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8日西青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打造全市一流营商环境,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创新,坚持信息引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又好又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二)改革内容1.实现过程全覆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包括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能源一般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2.分类管理项目。对本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及建设规模划分为六类: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3.精简审批事项。按照全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涉及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4.优化审批流程。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按照项目不同类型,实行分段审批、并联办理、交叉进行、告知承诺、容缺后补、以函代证、限时办结。5.转变管理方式。对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边界进行明晰,着力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凡是能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再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申报提供,转变为部门内部过程,强化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三)工作目标2018年底形成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依托全市以“政务一网通”为基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从申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时间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完成竣工验收时间总体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其中从取得用地到获得施工许可证时间总体不超过70天;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时间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到2019年,努力打造全市最优的建设管理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二、统一审批流程(四)优化审批阶段1.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明确各阶段实施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顺序、审批责任主体及审批时限等。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消防和人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按照“只少不多”的原则,将一般和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简化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审批阶段;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直接批复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下达投资计划。2.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将用水计划指标许可、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将临时用地许可、占据道路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程质量安全登记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将地名命名更名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五)分类细化流程1.对六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不同的审批阶段细化审批流程,制定审批流程图。审批流程图包括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全流程总审批时限以及各审批阶段、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2.构建小型项目快速审批机制。进一步采取减环节、压时限、优服务的改革措施。其中:(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对不涉及建筑面积变化的内部改造和原挖原换的市政管网项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现状改建、扩建的项目,直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同时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凭承诺书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施工许可阶段。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类项目(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除外)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消防审核备案手续后,到区建委登记后即可开工。500平方米以下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审核备案手续。(六)大力推广并联审批强化并联审批机制。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西青分局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阶段由区建委牵头组织。各牵头部门应组织制定本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确保各阶段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三、精简审批环节(七)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1.提前进行土地收储征转。按照全市统一的精简收储征转简化流程,明确事项、要件、权限、时限等内容。探索土地收储征转新模式,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及项目意向协议,提前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进行收储和征转,确保在项目招商签约前完成土地收储和征转手续。2.精简立项用地阶段规划许可阶段审批事项、要件与环节。(1)精简审批制项目各环节要件。取消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环节中要求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初步设计复印件和投资计划立项批复的复印件等三个要件。(2)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建设项目不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审批(含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取消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地块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批程序。(3)对出让(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商业、住宅类建筑工程,以土地交易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审材料。(4)对建筑类建设项目,办理选址意见书(含规划条件)减少涉及气象、地震、河道、水利、环保、文物、防灾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等要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减少现势地形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征转文件等要件。对线性市政类建设项目,办理选址意见书减少为建筑物配套的市政工程应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专业管理部门拟建方案和说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气象、防震、防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减少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和土地征转文件及相关批复文件。(5)优化单独选址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城市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附属场站项目,取消单独选址前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手续,根据批复的专项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3.精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事项、要件与环节。(1)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2)全面规范规划主观审查。依据天津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建立主观审查负面清单,凡是建筑布局、外檐风格不在负面清单之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规划主观审查一律予以通过。(3)对建筑类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减少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人防证明文件、地名命名更名文件等要件。对线性市政类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减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等要件。(4)将建筑类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涉及到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前不再进行城乡规划报审的30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取消建设项目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将线性市政类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将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前置至选址意见书一并审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报审前不再进行城乡规划报审的30个工作日公示程序。(5)对位于建筑类建设项目可用地范围内建设的临时售楼处等为项目本身服务的临时建筑,在企业承诺按期拆除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临时建筑及使用期限。在建筑类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围墙、门卫室、警卫室等小规模零星建筑和不改变规划指标的改建工程,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取消居住用地和教育科研用地项目配建雕塑方案审查,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配建雕塑具体管理要求,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承诺,不再审查雕塑方案,在项目竣工前,提交雕塑实景照片。(7)长度200米及以下的线性非占地市政类建设项目,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利用自有用地的线性占地市政类建设项目,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长距离、跨区域线性市政类建设项目,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可采用分段方式办理后续规划许可。(8)进一步明确规划变更管理。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以外建筑类建设项目,明确城乡规划管理内容包括建筑位置、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规模)、建筑密度、绿地率、特定区域建筑高度、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国家政策要求等九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不涉及以上内容,以及建筑门窗分格、建筑内部分隔变化等不涉及建筑整体风格改变的情况下,不需办理规划变更审批。4.精简施工许可阶段审批事项、要件与环节。(1)放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限制。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可以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2)精简施工许可证相关要件。取消合同备案、建筑节能技术资料、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年度投资计划文件等要件。对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市政基础工程,以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施工许可。(3)精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件。减少建设项目环境状况监测报告、档案验收认可证、天津市建设工程标志牌镶嵌登记表、建筑防雷监测报告、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信息档案(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内容)、人防验收证明、其它所需资料等要件。(4)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新办和增项申报材料。减少有职称人员职称证、毕业证、技术工人岗位证书、有职称和技术工人身份证电子版、办公场所证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将三份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合并到申请表中,将建造师预注册证明和建造师收件清单合并为《注册建造师预注册表》(仅首次申请需提供),将社保缴费基数名册和社保缴费收据合并为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证明。5.精简竣工验收阶段审批事项、要件与环节(1)对建筑类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减少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原件、纸质及电子版现场实录照片等要件。(2)对线性市政类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减少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和地下管线实测图。6.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运营前登陆网上备案系统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7.推行以函代证模式(1)对于暂不能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本着项目单位自愿的原则,规划审批部门可先行对规划技术要求进行审查,出具规划意见函,便于企业开展后续工作。(2)可以将立项备案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定项目建设规模的意见函代替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可以将土地成交确认书代替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用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3)可以将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土地证明函代替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用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4)可以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受理的函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以函代证”代替的规划许可要件,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前补齐,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8.制定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豁免清单。全面梳理和列出现行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简化申请条件,减少前置要件。针对不同类别工程项目特性,制定审批豁免清单。细化豁免事项、流程及前后审批事项的衔接机制,以及豁免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豁免清单内的项目不再办理相关阶段许可手续。(八)合并审批事项1.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合并为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登记。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流程,由原先单窗口顺序串联改为双窗口并联办理,实现当天进件当天接收。取消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踏勘环节,与施工许可一并进件,同时出证。2.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合并办理,不再单独审批。最大限度整合申请材料,实现建设单位一次提交材料,规划审批部门同时审查,一次出证。3.实行联合审图机制。推行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施许可事项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加强图审机构的培训监管,实现一类机构、一次审查、结果互认。探索实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4.推行联合验收与专项验收双轨机制。建设项目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检测试验后,对于涉及规划、消防、气象等验收事项的,建设单位可以向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防雷装置等开展联合勘验,完成联合验收。5.推行土地规划“多测合一”。整合国土、房管和规划部门测绘环节,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范、成果形式等标准,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做好机构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国土、房管和规划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规范,明确服务时间,公开收费标准,实现“一次委托、一次测绘、成果共用”。(九)转变管理方式1.制定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管理方式、内部征求意见的要求等内容。2.优化规划征询机制。办理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时,取消涉及地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审查环节,由规划部门向地震、气象等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指标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部门征求人防、消防等部门意见,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3.推行园区“多评合一”。以西青开发区赛达工业园为试点,探索在全区西青开发区和三个市级示范工业园区,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可将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列入评估范围。将原来需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改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评估评审。相关部门应制定推动区域评估评审的实施细则,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开展转变为整体开展、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4.推出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结合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与邮政EMS合作,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办结的证照可实行EMS免费快递送达;探索试行党员志愿者“送件上门”业务,逐步变“群众跑腿”为“证照跑路”。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24小时预约审批服务,企业群众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办理相关审批和手续。探索成立区级工程建设项目代办队伍,无偿为企业服务,避免企业由于不了解流程、要件清单导致的报件慢问题,最大程度地提高报件效率,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十)调整审批时序1.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2.将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至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并纳入审批流程实施统一管理。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服务指南及操作规程,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十一)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全区各相关审批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告知承诺的审批流程、办理方式等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相关批文和证照。区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四、完善审批体系(十二)构建“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目标,整合空间管理分区,基本建立全区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明确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在一张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建立以“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为支撑、多部门协同参与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依托全市统一建设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贯彻执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十三)建设“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依托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事项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全程锁控项目信息和办理过程,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控和各阶段时间节点控制,完善到期预警、超期警示、催办督办、过程纠偏、异常处理等功能,杜绝“体外循环”。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投资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实时传送。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建立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空间,实行网上咨询、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跟踪督办,推行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数据化、电子化,全面提升建设项目审批办理便利化水平。(十四)强化“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组织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配套部门进驻全区南北两个市民中心,整合窗口职能,提升服务能力,完善“单一窗口、综合受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与市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做好联动,实现两级中心统一受理、限时办结、到期预警、超时通报,切实提升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十五)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进一步强化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十六)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建立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审批服务协调机制,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审批服务部门和单位履行审批服务职能的督办,对项目审批服务实行全过程封闭式检查与考核。改革试点期间,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对照上位法配合梳理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上位法和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公共服务事项,提出清理建议,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五、强化监督管理(十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十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黑名单制度,制定联合惩戒措施,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告知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十九)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1.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按市级方案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按照中介机构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文本格式内容“四规范”的要求,强化对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审批要件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2.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利用好全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纵横联动,实现中介服务提供的行政许可要件与行政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强化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将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审批要件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并在行政许可服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六、统筹组织实施(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西青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人防办、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房管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规划西青分局、国土西青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西青队、区大数据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会同各部门会商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建立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协作配合;涉及重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二十一)建立考评机制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考评机制和考评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督查办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建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及时全面宣传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注重舆论引导,增进企业家等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有效推动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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