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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区属机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西青区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完善本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水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调动各街镇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性,持续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依据《天津市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地表水水质改善情况的跨街镇横向补偿,并作为各街镇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月度评价依据。第三条按照水环境损害补偿的原则,依据区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月度评价及排名结果,对各街镇实施财政奖补或扣减财力措施。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局在扣减相关街镇的财力中等额调度,原则上区财政不额外安排资金。第四条严格按照《西青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办法》,对各街镇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月度评价和综合排名。第五条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位于前3位和后3位的街镇予以奖惩。排名第3位的街镇,奖补20万元,排名每向前一位,奖补资金增加20万元;排名倒数第3位的街镇,扣减当年财力20万元,排名每向后一位,多扣减当年财力20万元。第六条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各街镇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月度评价及排名,同时函告区财政局。每年1月底前,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联合将上一年度街镇资金奖惩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并由区财政局按照审定结果与相关街镇办理资金结算。街镇按相关规定使用或上缴奖惩资金,并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统筹用于本街镇水污染治理工作。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9〕5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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