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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10项民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10项民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10项民心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4日西青区10项民心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坚持每年实施10项民心工程是区委、区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全区转型发展、富民强区的有效举措和重要载体,是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有效途径,充分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工作理念。为扎实有效地组织实施好每年的10项民心工程,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全区10项民心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征集备选项目第三条 征集时间。每年8月下旬启动征集工作,集中征集活动持续10—15天。第四条 征集方式及对象。(一)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关于征集全区年度10项民心工程备选项目的公告。(二)通过信函方式向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集备选项目。(三)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社会各行业代表当面征求备选项目。(四)向各街镇、区职能部门发书面通知征集备选项目。 第三章 立项程序第五条 对征集到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按其内容进行分类后转送区相关职能部门或街镇。区相关职能部门或街镇要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作为上报全区年度10项民心工程备选项目或今后推进工作的重要参考,并将意见建议纳入民心工程备选项目与否的理由反馈至区政府督查室。第六条 立项原则(一)民生所需、民意所盼、民心所愿。民心工程要照顾到大多数群众利益,务必使群众直接受益、广泛受益,切实满足群众的期盼,解决群众普遍反映的难题,为群众办一批看得见、摸得着、能实实在在感受到的好事。(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全力践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为群众办实事,突出项目可行性,确保前期条件成熟。所有的备选项目都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工程建设类项目必须确定选址用地,保证当年立项、当年实施、当年完成,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必须在有整体规划的基础上明确划定本年度完成的目标任务。(三)不搭便车、不许空诺、不搞攀比。民心工程项目要务求实效,不求全求多,各单位之间不以项目数量和资金额进行攀比。项目内容要紧贴民计民生、紧贴群众需求,突出惠民、便民、利民,项目普惠性不强、前期条件不成熟的不列入民心工程。第七条 各街镇和区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立项原则,认真研究,充分论证拟定民心工程备选项目。区职能部门拟定的民心工程备选项目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送至区政府督查室。各街镇拟定的民心工程备选项目经区职能部门研究论证,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至区政府督查室。第八条 民心工程项目审核小组对各街镇和区职能部门报送的备选项目进行研究、筛选、论证,对项目规划用地、资金保障等要素进行审核,形成全区年度10项民心工程项目征求意见稿。审核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研究室、区发展改革委、建委、工业经委、财政局、环保局、西青国土资源分局、西青规划分局为成员单位。第九条 全区10项民心工程项目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再次征求各街镇和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建议,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面向广大群众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意见反馈后经修改形成全区10项民心工程项目报审稿。第十条 全区10项民心工程项目报审稿经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和区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并修改后,形成全区10项民心工程项目审议稿。第十一条 全区10项民心工程项目审议稿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每年1月初区委、区政府向全社会公布全区年度10项民心工程项目。 第四章 项目分解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上旬对本年度全区10项民心工程建设任务进行分解。第十四条 按实施内容进行分解。将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全区10项民心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子项目,并以子项目为细化对象制作任务分解表。分解表就子项目名称、建设任务和规模、投资计划及来源、预期效益、启动及完成时间、承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管区领导等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第十五条 按承办单位进行分解。对每个承办单位所承担的全区10项民心工程建设任务进行梳理归纳,具体明确项目内容、时间节点、投资数额、负责人等,并以此为依据制作全区年度10项民心工程目标责任书。区人民政府与各承办单位签订责任书。 第五章 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科学组织、完善机制、有效推进,各承办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热情支持,凝聚全区人民的智慧和力量,确保年度任务目标圆满完成。第十七条 每年1月中旬组织召开全区年度10项民心工程实施动员大会,布置相关工作,明确任务要求;每年7月中旬召开10项民心工程中期推动会,总结成绩不足,促进民心工程项目加快实施进度;视情况召开季度推动会。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要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承担的民心工程项目任务,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制定计划、合理安排,分解任务、确定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民心工程项目顺利展开、有序推进,高质量完成。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每月5日前定期向区政府督查室报送上月民心工程进展情况。区政府督查室及时将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督查,以《政务督查专报》的形式向区相关领导专题报告,并发至民心工程各承办单位。第二十条 各承办单位在实施民心工程项目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折不扣地完成本单位负责的具体工作。相关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给予协助支持,不能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要将民心工程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作出计划安排,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督查室根据民心工程各项目建设的时间节点计划,采取集中督查与随机督查等方式,深入项目一线,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区相关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协调推动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民心工程正常实施。第二十三条 由于上级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某些民心工程项目本年度内无法按计划顺利完成的,承办单位可以提出调整项目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要说明调整项目的原因和新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替换。新项目原则上要与被替换项目的业务领域、受益群体及程度、投资额、完成时限相当。第二十四条 全区年度10项民心工程项目完成后,区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备案,查看各项工程的惠民效果,及时总结本年度民心工程的成果和经验。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督查室要积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报道全区10项民心工程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民心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决不允许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借惠民之名谋取私利。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规程操作,坚决杜绝违法乱纪行为。 第六章 评定与考核第二十七条 民心工程源于百姓需求,必须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果的依据。每年10项民心工程项目完成后,在西青信息港和西青之窗网站上开设专栏,接受全区群众评议。同时,委托国家统计局西青调查队向群众进行抽样调查。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对各单位民心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承担民心工程任务较重且完成情况良好的单位通报表彰,对未完成民心工程年度任务的承办单位,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相关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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