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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查清我区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我区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区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我区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区第三次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秦克景同志担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农经委、区编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水务局、区文广局、区统计局、区畜牧水产中心、区农技中心、区市场监管局、西青国土资源分局、国家统计局西青调查队等十七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组建,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我区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西青调查队负责组织和协调。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农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五、普查的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予以保障。六、普查的工作要求(一)坚持依法普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现代化设备,准确测量我区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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