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港口岸北疆港区天津港第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集装箱码头N10、N11、N12泊位正式对外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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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港口岸北疆港区天津港第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集装箱码头N10、N11、N12泊位正式对外开放的批复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关于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天津港口岸北疆港区天津港第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集装箱码头N10、N11、N12泊位口岸正式对外开放的请示》(津商岸开〔202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天津港口岸北疆港区天津港第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集装箱码头N10、N11、N12泊位正式对外开放。二、泊位正式对外开放后,你局要会同口岸查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业务实施和监督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口岸属地人民政府、口岸运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属事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口岸安全生产。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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