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2016年1月14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出具体规定。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征。二、违反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上述基数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通知自修改后的《条例》生效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5日
天津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2-07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2025-01-2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2025-01-13
关于西青区政府工作报告的解读
2025-01-13
天津产业园区
天津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立即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