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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投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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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投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投入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2015年11月30日关于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投入的实施意见为积极推进我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逐步健全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3〕8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区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府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84号)精神,制定此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促进公立医院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实现基本医疗保障,构建公益性的医疗服务体系。二、投入内容(一)化解历史债务锁定宁河区医院和区中医医院2015年11月之前与医院事业发展相关的债务,由区财政研究化解办法。2015年12月1日后,各医院不得产生新的事业发展性债务。(二)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区卫生资源布局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政府统筹安排区公立医院建设,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公立医院建设项目,经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共同研究,上报区政府批准,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由政府全额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医。(三)医用设备购置按照功能适度、有效利用的原则,区卫生、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公立医院医用设备购置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将医用设备列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安排设备购置所需资金。(四)退休人员经费区公立医院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工资等政策性支出,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区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全额补助。(五)信息化建设经费按照全区统一的数据标准,区财政专项预算支持,对公立医院软、硬件信息系统进行提升改造,建立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临床业务系统,搭建基层医疗信息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实验室信息系统、影像归档系统、远程会诊系统和“一卡通”服务,实现医疗信息共享、医疗业务协同。(六)卫生专项资金区财政设立卫生专项资金。一是用于实施综合改革的两家医院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以提升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二是用于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支边、支农、援外、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公共服务。三是用于对医院绩效考核的奖励。四是建立公立医院改革风险准备金,保证公立医院改革平稳实施。三、强化绩效考核(一)建立“双考核、双挂钩”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要以医院控制医疗费用和运行成本、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社会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建立体现多劳多得和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对医院职工的绩效工资考核,要以工作数量、技术难度、服务效率、成本控制、患者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二)建立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号)要求,加强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予以表扬,并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优先考虑。发现问题、未达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预算直至取消该项预算,并在安排该部门下年度新增项目支出预算时从紧考虑。四、保障措施(一)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要求安排各项补助资金,并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的绩效评价。(二)区财政、卫生部门要对公立医院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政府资金使用、医疗服务提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等经济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公立医院必须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三)公立医院要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对于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正。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政府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基本建设和设备采购项目补助资金或项目未按照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区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医院的后续补助资金,并进行全面检查,直至纠正。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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