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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河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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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河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宁河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2018年6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宁河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天津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和《宁河区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津政办函〔2018〕1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对宁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镇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据宁河区土地整治规划在本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镇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第五条区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合宁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确定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载入耕地保护责任书。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与有永久基本农田的村委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第六条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后期管护工作。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国家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第二章年度自查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开展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等方面情况。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4月中旬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形成各镇考核结果,于5月底前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纳入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期中检查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辖区内耕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等方面情况。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4月中旬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镇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第十二条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于期中检查年的5月底前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纳入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第四章期末考核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易地统筹的镇,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以及所在镇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4月中旬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五条考核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各镇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第十六条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奖惩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镇给予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第十八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河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河政发〔2013〕43号)同时废止。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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