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2018-12-14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4日 政策文号:津宁河政发〔2018〕38号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因机构职能调整和人事变动,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宁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部门工作职责进行调整。调整后组成人员名单及部门工作职责如下:一、宁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主 任:陆 盈 副区长副主任:张福军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子厚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李福光 区农委主任董在成 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张德喜 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委 员:张立民 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王玉生 区法制办副主任董 涛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钱志刚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研员高 河 区委组织部副处级组织员王树来 区财政局副调研员王春雨 区供销社副主任孙会生 区民宗办主任田长才 区卫计委副主任李胜利 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高振营 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徐向来 区商务委副主任岳学艺 区政府督查室主任韩玉环 区农委副主任赵国悦 公安宁河分局副局长李振先 区环保局副局长么春军 区教育局副局长朱秋生 区发改委副主任赵晓存 区工经委工委副主任姜福宏 区市容园林委调研员张金海 区综合执法局工会主席周卫东 区建委副主任李月欣 区新闻中心副主任王树伦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振英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玉艳 区司法局副局长窦玉生 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云桥 区贸易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建忠 区现代产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刘赴继 区潘庄工业区管委会企管部长吕革礼 芦台镇政府副镇长陈 妍 大北涧沽镇政府副镇长杨炳君 潘庄镇政府副镇长李春凤 造甲城镇政府副镇长李晓芬 丰台镇政府副镇长庞志华 板桥镇政府副镇长李 娟 东棘坨镇政府副镇长郭小丰 岳龙镇政府副镇长马玉仙 七里海镇政府副镇长张 艳 苗庄镇政府副镇长李 政 宁河镇党委委员王学静 俵口镇政府副镇长万志远 北淮淀镇政府副镇长王 娟 廉庄镇政府副镇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福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高振营、董涛、韩玉环、李胜利兼任,负责综合协调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二、宁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部门工作职责(一)区委宣传部 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二)区发改委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职责配合推进食品安全重大项目建设;加强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建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强化基层粮食质量检验监测能力;负责对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以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三)区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中配餐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四)公安宁河分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刑衔接制度;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五)区财政局根据“四有两责”要求对食品安全职责部门开展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加强食品安全经费的使用管理。(六)区环保局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排污状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七)区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管;负责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八)区工经委掌握全区工业运行状况,综合分析运行态势,做好专题调研。负责协调工经委系统内各个单位之间的关系,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九)区商务委研究制定食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推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出台;推动市政府区政府“放心食品”系列工程的实施。组织推进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十)区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标准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内医院等集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落实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供餐和配餐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十一)区市场监管局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餐饮、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网上订餐以及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工作,将其纳入监管范围;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检检测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制度,贯彻“两随机,一公开”原则,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管;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刑衔接工作,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十二)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开展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加强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做好种植业农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三)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畜牧养殖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无公害畜牧、水产品产地认定和基地建设;负责兽药、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管,监测和整治产品药物残留;开展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相关信息,开展预警分析,处置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对畜禽屠宰点单位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注水肉、病害肉源头的查处工作。(十四)区供销社负责本系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进销管理制度。(十五)区建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督促建筑工地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配合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十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导、协助街镇综合执法机构在城市管理区域内,依法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摊卖食品、餐饮、露天烧烤以及在居民区内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食品、加工食品等行为。(十七)区法制办负责对有关部门起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监督纠正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十八)区民宗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和清真标志牌监制、核发、收回;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涉及少数民族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沟通、维稳等工作。(十九)区委组织部负责将食品安全纳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纳入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二十)区政府督查室会同区食安办对各部门、各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督查。(二十一)区市容园林委加强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二十二)区新闻中心负责通过电视台、电台宣传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公共知识,引导公共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二十三)区法院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刑衔接制度;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惩治食品安全犯罪各种帮助行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犯罪。(二十四)区检察院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刑衔接制度;加强对涉嫌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查办食品安全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二十五)区司法局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和法治宁河建设内容,组织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加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二十六)各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贸易开发区、现代产业区管委会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3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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