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银政办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08-04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银政办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区银政办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已经2017年第20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区银政办为加快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发展,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治理和规范经营,推动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文件精神,现就支持区内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一、上市专项奖励资金(一)对在我区注册经营经区银政办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按照市相关政策,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二)对在区银政办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区企业,按照市相关政策,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我区企业,按照市相关政策,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四)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我区企业,按照市相关政策,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五)对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我区企业,按照市相关政策,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企业,按照市相关政策,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七)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的,在上述三个市场转板挂牌的企业,对于已享受区财政补助的,不再予以支持。对未享受区财政补助的,区财政给予同标准的补助支持。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如再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区财政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八)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后续发展,原则上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二、加强政策指导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高效服务,在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文件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解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银政办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宁河政办发〔2016〕17号)同时废止。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废止。附件: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银政办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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