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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拟定的宁河区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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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拟定的宁河区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区教育局拟定的《宁河区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宁河区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区教育局为规范民办托幼点的幼儿看护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8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1号),现就加强我区托幼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民办托幼点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面向社会招收本区域内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并对其进行看护的场所。近年来,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但随着人口生育高峰的到来和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现有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明显突出。为缓解入园压力,我区民办托幼点数量快速增加,这些托幼点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需求,但同时存在着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多等问题。目前,全区共有民办托幼点107处,在园幼儿4163人,占全区在园幼儿总数的32%。做好民办托幼点的规范管理工作是确保学龄前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迫切需要,对于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本着对学龄前儿童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做好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二、完善民办托幼点备案制度(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举办民办托幼点。在我区举办民办托幼点应当符合《宁河区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30条》的有关要求。举办民办托幼点应在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前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民办托幼点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应按照举办托幼点的基本要求,制定备案工作的流程,明确需要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相关条件,符合要求可以备案的,在当地政府予以公布,同时将备案信息报送区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三)各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各类托幼点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分类制定工作方案。2016年1月1日前已经注册备案的学前教育服务点,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到属地政府备案,符合条件的可备案为民办托幼点。其他各类无证幼儿看护点,也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到属地政府进行备案,符合条件的可备案为民办托幼点。(四)备案管理工作流程1.制定基本标准阶段(2017年8月1日至31日)。依据《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6〕49号),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局牵头制定了《宁河区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30条》。2.申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镇要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教育、卫生、公安、市场监管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托幼点的申报、整改和认定工作。要对辖区内原有服务点和无证托幼机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梳理,并于9月30日之前组织备案申报,填写《宁河区民办托幼点备案申报表》。3.自查整改阶段(10月9日至10月31日)。各托幼点自查整改于10月20日之前完成,10月21日开始,由各镇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按照《宁河区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30条》,深入各托幼点进行实地检查,对整改合格的托幼点准予备案;对存在问题的托幼点出具整改清单,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4.督促提升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各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辖区内教育、卫生、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等部门深入存在问题的托幼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对于办园条件差、安全隐患突出、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停办。拒不停办的,区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联合执法予以查处。各镇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积极稳妥的完成新一轮民办托幼点备案工作。三、加强对民办托幼点的监管(一)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84号)及我市民办托幼点管理的相关规定,高度重视民办托幼点申报备案工作。要会同区教育、卫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托幼点定期实施检查,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民办托幼点做好安全、卫生等工作。要充分发挥镇中心园示范辐射作用,带领区域内民办托幼点健康发展,本着“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原则,定期开展帮扶互助活动。各镇要对安全、卫生存在隐患的民办托幼点,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二)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宁河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托幼点的日常指导工作,并为托幼点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确保托幼点安全规范运行。区教育局要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区市场监管局要依法对托幼点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托幼点结合实际进行厨房整改;公安宁河分局要依法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托幼点技防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卫计委应对指导民办托幼点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依法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严格督查问责。区政府成立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委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民办托幼点备案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将纳入对各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实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各镇学前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学前教育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附件:1.宁河区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30条2.宁河区民办托幼点设立申报表3.宁河区民办托幼点备案表附件: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拟定的宁河区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下载.doc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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