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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计委拟定的宁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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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计委拟定的宁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区卫计委拟定的《宁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宁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区卫计委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织牢我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现就加强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通过加大乡村医生培养力度,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区30%以上乡村医生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规范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健全乡村医生培训、管理、退出机制,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合理待遇,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全区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二、基本职能(一)村卫生室标准化1.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的原则规范机构名称,有统一标识。医疗登记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2.室容室貌清洁、整齐、温馨,在岗人员穿工作服,夏装冬装更替。制定各项制度,如村卫生室工作职责、乡村医生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制度、药品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处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并张贴上墙;科室牌匾规范,便民措施到位;基本药品价格及收费标准公示上墙。3.在室外或观察室设置健康教育专栏,每季度更新健康教育宣传内容一次,宣教内容要结合各种“宣传日”及季节性疾病开展。室内设置健康宣教架,放置健康处方、宣传手册等,便于群众取阅。4.村卫生室应具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磅秤、诊桌、诊椅、诊床、观察床、输液椅、诊包、药品柜、输液器材、换药器材、紫外线灯、污物筒、利器盒、资料柜、灭火器等。(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医院、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对慢性病及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病人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将超出诊治能力和范围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医院、卫生院及区级医疗机构;受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一)乡村医生的配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区卫计委根据各村人口、地域等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按每千人1名乡村医生,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一是由当地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到村履行乡村医生职能;二是从其它村室中统一调配;三是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四是由相邻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执业。(二)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加强执业管理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加强执业管理和监督考核。乡村医生必须在村卫生室内执业,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的人员要具备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在空白村较多地区可适当放宽范围。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三)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即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后退出工作岗位(有特殊才能可适当延聘)。乡村医生达到退出执业岗位年龄后,不再给予办理年度执业注册手续,视为自行解除聘约,其《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证书》收回,不得继续从事诊疗等执业活动,违者按非法行医处理。逐步实现乡村医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调整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6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的以及出现医疗、防保重大责任事故的乡村医生,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取消行医资格。(四)加强村卫生室服务质量管理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范围,2017年起,在部分医院试点推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和绩效考核等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并在2020年前实现全区范围内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1.加强人员管理。落实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两级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结合辖区内医疗服务实际,确定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人员,本乡镇范围内各村卫生室之间可合理调配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乡村医生进入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实行室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村卫生室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2.加强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指导规范村卫生室的业务工作。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的技术设备和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村卫生室要统一门诊登记、诊疗处方、转诊记录等各类表单,做到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病历书写符合医疗文书基本规范要求。加强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3.加强财务管理。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要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工作。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品种以及收费价格,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村卫生室的账目及收费情况,杜绝乱收费现象。4.加强药品管理。村卫生室要建立规范的药品管理制度,2017年起,各村卫生室由辖区卫生院负责统一供应药品,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区卫计委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村卫生室合理用药的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管,保证农村居民用药安全。5.加强绩效考核。按照市乡村医生考核有关规定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乡镇卫生院在区卫计委的统一组织下,围绕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情况等内容,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五)加强村卫生室的校验工作每年对村卫生室机构进行认真、细致地校验,保证村卫生室规范运转。每年10月,由村卫生室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卫生院收集校验材料后以乡镇为单位,向区卫计委申请校验。申请校验材料包括:《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资质证明原、复印件,上年度业务工作概况等相关资料。由区卫计委组织人员,对全区各乡镇的村卫生室实地考察,综合考核,予以校验。对于不合格者,予以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间停业整顿。整改完成后向区卫计委重新申请校验,对于再次校验不合格以及逾期不参加校验的,予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四、健全乡村医生人才制度(一)加强乡村医生的教育与培养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二)规范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区卫计委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工作,内容为公共卫生基础知识、常见病诊疗、急救知识、传染病防治、中医适宜技术等;乡村医生每年必须到辖区医院工作两周以上,接受免费培训;每两年凭考核结果可到二级及以上医院免费进修1个月。乡村医生培训进修期间,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由乡镇医院、卫生院负责调剂。乡镇医院、卫生院通过带教、例会等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召开例会每月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12次,业务培训每月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12次,并将岗位培训工作是否达标与上岗资格、年终考核、人员聘任等相结合。区卫计委要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培训,每名乡村医生至少掌握4项中医适宜技术。区人力社保部门积极配合区卫计委做好乡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培训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定向就业补贴。(三)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储备根据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并吸引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取得相应资质后到村卫生室执业。(四)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鼓励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区30%以上乡村医生达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给予适当奖励。结合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五、完善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补偿保障政策(一)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村卫生室在区卫计委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安排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区卫计委指导乡镇卫生院核定各村卫生室的项目任务量,乡镇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开展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补助经费。(二)实行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区卫计委的统一组织下,实现村卫生室医疗保险全覆盖,并逐年加大投保份额,最终达到500元/年/人(最大保额20万元)的标准。加强乡村医生医疗责任风险防范能力,此项经费纳入政府保障范围。(三)村卫生室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村卫生室用电参照城市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调整我市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有关规定,对村卫生室用电执行居民电价,村卫生室应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具备单独计量条件。(四)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标准化村卫生室按规定使用并管理者,区政府按照每年每所1万元的标准,安排村卫生室的运行费用补助,用于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水、电、采暖、通信、工本费用,以及必要的常规诊疗设备更新及房屋维修费用。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地区设置的卫生室,参照上述补助政策执行。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区政府将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纳入政府管理和责任考核目标,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区卫计委负责全面落实村卫生室的机构设置、人员准入、业务培训和规范管理,完善乡镇和村两级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督促落实各项服务任务。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相关补助政策。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的落实和管理监督。区发改委负责落实村卫生室的用电价格调整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非法行医的综合执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二)资金保障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扶持力度,确保乡村医生各项补助资金和村卫生室运行经费的及时拨付到位与专款专用。区卫计委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各辖区医院作为村卫生室使用及运行质量的监管主体,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和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拒绝支付各类补偿经费;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附件: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计委拟定的宁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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