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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拟定的宁河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红线)保护工作方案...2017-02-07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拟定的宁河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红线)保护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区环保局拟定的《宁河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红线)保护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宁河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红线)保护工作方案(试行)区环保局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津人发〔2014〕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13号)、《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83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进一步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建立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协作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联合工作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实施保护和严格管理。二、职责分工成立宁河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本辖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最严格的环境准入、最严肃的监管、最严厉的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推动、督查全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工作的实施,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我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一)区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目标责任书,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工作机制,编制《宁河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与修复规划》。(二)区规划局负责确定我区生态用地保护的勘界定标,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范围,向负有生态用地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政府提供具体的红黄线审核图纸,统一设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并妥善管理和维护。(三)区水务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河道实施监督管理,落实河道生态保护及修复项目。(四)区林业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林带实施监督管理,落实林带生态保护及修复项目。(五)区七里海管委会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湿地实施监督管理,落实湿地生态保护及修复项目。(六)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未经批准,建设项目非法占用土地的或者未按批准用途、要求使用土地的进行监督管理。(七)区财政局负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八)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严把准入关,新上项目严格遵照生态用地管控要求,严守生态红线。(九)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生态用地保护分级管控要求,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理,需报请区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按时上报。三、生态用地类型及管控要求(一)生态用地类型依照天津市“生态用地管理责任单位(考核对象)和考核单位分工表”,根据我区实际,按分工及考核细则要点划定涉及我区的河、湿地、林带三种生态用地类型。1.蓟运河、潮白新河、永定新河、还乡新河、龙凤河(北京排污河)。责任部门:区水务局及有关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考核部门:市水务局2.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责任部门:七里海管委会及有关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考核单位:考核工作组3.塘承高速公路、唐廊高速公路、津宁高速公路、滨保高速公路、唐津高速公路、津蓟高速公路、京津高速公路、蓟汕联络线等高速公路防护林带,京山铁路、蓟塘铁路、蓟港铁路等铁路防护林带,辖区内中心城区周边楔形绿地。责任部门:区林业局及有关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考核单位:市林业局(二)生态用地管控要求按照《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津政发〔2014〕13号)规定,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除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和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黄线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涉及不同类型保护区域的重叠部分,按照最严格的管控标准实施保护和管理。四、保障措施(一)严格环境准入。生态红线内禁止任何违法建设,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入河(湖、海)排污口设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等制度完善和实施过程中,强化细化红黄线管控要求。(二)严格落实责任。落实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委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和区七里海管委会及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建立巡护制度,成立相应的巡护队伍,定期开展监察巡护,定期排查各类永久性保护生态红线区、黄线区范围内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落实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监察巡护责任。(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保护红黄线责任制,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对造成生态保护红黄线区资源环境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严格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及时诫勉谈话;对在生态保护红黄线区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附件:1.宁河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监察巡护制度附件1宁河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监察巡护制度为切实做好宁河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以下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日常巡护工作,逐步完善巡护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天津市关于生态红线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依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宁河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明确巡查范围及巡查职责,落实相关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切实发挥动态巡查的作用。第二条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生态用地监察巡护,制定和完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护制度,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七里海管委会、各镇政府成立的巡护队伍依据职责要求分别对河、湿地、林带重点生态区域开展日常管理和巡护工作,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进行违法用地、违规建设、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树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各职能部门及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有效利用好大气污染网格化管理平台,将生态用地巡护列入日常管理工作内容,组织动员本辖区单位参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活动。第四条各职能部门及镇政府开展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护的主要任务:(一)遵守巡护制度,明确监管范围,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指定的巡护路线做好巡查工作。(二)加强巡查管护,加强安全防范,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生态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做好生态保护宣传工作,增强群众生态保护的意识。(四)认真执行定期报告和巡护记录制度。(五)认真查看生态保护区域的界碑、标志、宣传牌和各种科研设施。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及镇政府根据各自管辖区域的特点制定年度巡护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巡护人员必须按各单位制定的巡护计划实施巡护,巡护活动必须有2人以上巡护人员参加。第六条巡护人员在执行巡护检查任务时,要对巡护路线周围可视范围内的人工构筑物、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现状,以及异常的变化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的收集,严格按照规定的巡护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巡护检查,在每次完成巡护检查任务后,要及时整理和填写好记录,并报所属负责人签署意见。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巡护人员根据生态用地管护要求,对监察巡护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阻止,无处理权限的,立即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的报告后,12个小时内现场处置,重大问题立即上报区政府,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及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每月将各自区域的监察巡护情况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监察巡护情况汇总统计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半年及全年监察巡护报告。监察巡护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察巡护工作的开展情况;(二)监察巡护的资料统计与结果分析;(三)发现的具体问题及调查处理情况;(四)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思路打算。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拟定的宁河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红线)保护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全文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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