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企业优惠政策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的通知2016-12-21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宁河区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宁河区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沟通风险信息,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因素,最大程度地降低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风险会商是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中,对日常监管、专项整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获取的超范围、超限量食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黑作坊”,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等发现率高、监管过程中频繁出现、历年查处过的食品安全风险,以及群众多次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过的负面信息,通过会议集体商讨的形式,共同分析研判食品源头及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程度,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过程。第三条风险会商坚持“通报、研判、预警、防控”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风险会商单位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卫计委、公安宁河分局、区粮食局、区教育局、区建委、区民宗办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会商需要,可为全体成员单位,也可为部分相关成员单位。出席会商人员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原则上为各单位食品安全分管负责同志或科长,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食品专业技术机构以及食品安全专家参与会商。第五条工作职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风险会商的召集、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汇总、整理食品安全风险因素,根据会商确定的意见,形成会商报告或会商纪要。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的通报和防控。区农委、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种养殖环节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的存在农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禁用物质等食品安全风险通报和防控。区卫计委负责在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的通报和研判。公安宁河分局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通报和防控。区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和管理。区建委负责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和管理。区民宗办负责牛羊肉等清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和防控。其他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和防控。第六条风险会商会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集会商。第七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风险点及其风险程度,提出防控措施建议。第八条风险会商会议召开前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各部门根据职责排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分析研判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建议等,并发至各成员单位提前研究讨论。第九条风险会商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通报上次会议确定的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安全风险变化情况;(二)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三)受理投诉举报及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事项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四)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信息情况;(五)媒体、社会舆情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情况;(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涉及的行业、地域特征等信息;(七)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况及掌握的违法犯罪情报线索;(八)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的安全风险信息;(九)分析研判近期存在食品安全高风险点及风险程度;(十)研究确定防控措施;(十一)其他需会商的事项。第十条对会商确定的风险点及风险程度,重点采取以下防控措施:(一)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进行依法处置并加强监督管理;(二)对相关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抽检和结果运用;(三)明确牵头部门,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及时防控风险;(四)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五)其他经会商决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第十一条对会商确定的防控措施,按以下原则落实责任:(一)对监管职责和责任明确的问题,由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二)对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问题,由主要责任单位牵头,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三)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会议专题研究,统一组织落实。第十二条相关成员单位应就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点变化及现状等及时进行跟踪、分析和整理,于下次会商会议予以反馈,遇重大事项,应随时反馈。第十三条建立风险会商档案。相关成员单位应将风险管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保存。第十四条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风险会商通过的决定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第十五条参与会商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会商信息。第十六条各镇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制度,并开展相关会商工作。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的通知---全文下载.doc

天津宁河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天津宁河区产业园区

天津宁河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宁河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