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及管护经费筹措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11-29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及管护经费筹措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宁河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试行)》《宁河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筹措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宁河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建立适应我区区情、水情与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促进我区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天津市制定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河行政区域内的二级河道及其堤防、重点水闸、农村灌排泵站、干支渠、桥闸涵、节水工程、机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是抵御农业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各镇、各村应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第四条区水务局是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各镇是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镇内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落实。各村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为。各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宣传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六条区水务局是本区二级河道及其堤防、重点水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二级河道及其堤防、重点水闸的统一管理。干、支渠及干支渠桥闸涵由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斗渠以下的田间渠道及建筑物、灌排泵点、机井、节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第七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第八条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台账。各镇水利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定期进行普查,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台账。需要报废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需要交付使用的,要通过区水务局及相关部门验收后交付使用;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解决;需要维修改造的,可按轻重缓急,编制维修改造计划,逐步实施。第九条工程验收中要把管理作为重要内容。任何一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都要履行相应的验收程序。对没有组织验收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后必须由验收主持单位出具验收单,并纳入工程管理档案。第十条完善产权及管理权的相关手续。对原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责任;对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建成后必须在2个月内办完资产转让手续;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移交到村,由项目所在村受益群众中选定管护人。 第十一条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一是配备人员,各行政村必须配备一名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水利事业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员(水管员兼任),负责指导该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协调解决工程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及小型水利工程的台账统计、管理经费测算、农业水费收缴等工作。二是落实管理经费,工程管护经费来源为水费、土地承包费、鱼池承包费、转移支付资金等农村集体收入,经费落实由村集体(村农民用水者协会)按照“一事一议”机制或召开农民用水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按照协会章程协商统筹安排每年工程维护费用。第十二条依法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区水务局要依法管理各项水事活动,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法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小型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取土、挖塘、修坟等危害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第三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三条对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和管护成效显著的工程专管人员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第十四条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管护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经济责任)。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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