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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管理暂行规定和宁河区允许食品生产加...2016-12-22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管理暂行规定和宁河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目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宁河区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管理暂行规定》和《宁河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目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宁河区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便利群众生活,建设品质宁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镇、园区管辖区域内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监管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是指在本区规定区域内由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划定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空闲场地设置,位置相对固定,在规定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场所。第四条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设置和管理应遵循“从严管理、疏堵结合、便民利民、控制数量,定点定时”的原则,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辖区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管理工作。镇市场监管所负责辖区食品流动摊贩具体备案工作,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通报食品摊贩备案、违法信息等情况,建立食品摊贩备案档案;依法对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管、快速检测及专项整治,建立食品摊贩信用档案;发现食品摊贩超出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划定的经营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后,及时通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责部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辖区职责部门负责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设置、经营区域划分等具体工作的落实,并负责查处食品流动摊贩超出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宁河分局、区环保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商务委、区卫计委、区安监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的监管工作。第六条全区城市管理严禁区禁止设置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全区城市管理严控区设置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应当以充分利用空置待建工地、厂房等空闲场地和集贸市场早晚间空当时段设置为主,原则上不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确需设置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全区城市管理疏导区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应符合本规定和城市环境容貌秩序管理标准,不影响交通,不占压盲道,不影响群众工作和休息。其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避开党政机关驻地和居民楼下;(二)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外;(三)周边200米范围内餐饮商户不多于20户;(四)距离主干道路口不小于50米;(五)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第七条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设置情况应通过设置标志牌或在媒体、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设置位置、区域面积、经营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临时摊群点前需组织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拟设置点位区域进行实地查看,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占道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应当逐步减少数量。鼓励镇、园区打造特色饮食街区,支持其完备水电、厕所、停车等基础设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场入室经营。第八条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实行限时经营制度。早餐、夜市等划定经营区域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经营时间为:夏秋季5:30至9:00、18:00至22:00,春冬季6:00至9:00、17:30至21:30,早餐、夜市等依托空置场地以及在农村集市经营的,在保证周边住户生活、休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由辖区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自行确定经营时间。第九条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依据区政府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食品流动摊贩应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多个农村集市内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食品摊贩,可以选择在任一农村集市所在地市场监管所申请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备案相关事项、食品经营者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等按照《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执行。第十一条遇有重大活动或市政设施维护等特殊情况,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必须按照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停止经营。第十二条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应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相关部门应对其定期开展现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可采取抽样检验、公开检查检验结果、案件公告等方式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开办方、经营者及监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追责;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撤销已设定的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时限提前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退出。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河区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管理暂行规定和宁河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目录的通知---全文下载.doc宁河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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