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加快实施自贸合作示范区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桥区加快实施自贸合作示范区建设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红桥区加快实施自贸合作示范区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8月3日红桥区加快自贸合作示范区发展实施意见2017 年 3 月 20 日 ,红桥区政府已与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打造红桥自贸合作示范区,为了进一步加快红桥自贸合作示范区的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合作意义 2014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两年多来,天津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已经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对外开放新引擎。红桥区政府与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打造红桥自贸合作示范区是我区抢抓自贸区发展机遇的重要举措,是借势借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对我区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加快促进我区打造“三城一中心”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合作目标 按照合作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招商引资、科技发展、跨境电商、商贸项目、创业创新、社会事业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深度合作,促进两区之间项目流、资金流、信息流、人才流加速流动,促进两区更好更快的共同发展,在此基础上,并逐步实现与自贸区东疆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的合作,最终实现成为自贸跨区合作发展的样板和典范。 三、合作内容 (一)合作领域 一是加强招商引资的合作。重点推进以下工作:1.设立商务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与红桥区合作、交流,增强招商的力度和服务有关企业,红桥区在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购买或租用适当规模楼宇,设立自贸区红桥商务中心,用于红桥区引荐企业注册,同时中心商务区为红桥区推荐适宜载体,并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中心商务区积极引导符合红桥区产业需求的项目落户红桥区,红桥区对中心商务区推荐的相关项目在建设用地、载体使用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共同促进两区产业发展。2.互招互荐企业。为充分发挥两区的比较优势,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与红桥区政府根据对方的发展实际和有关企业的需求,互相为对方引荐有关企业,落户到对方区域。3.政策协同。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于新设立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净贡献额(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所有财政扶持后的贡献额)由双方共同享有,按照引荐方75%、接收方25%的比例进行分成,引荐方为被引荐方兑现双方约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对于迁入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迁入方全部返还给迁出方,迁出方为企业兑现各项优惠政策;企业的注册额、实际利用外资额、外贸进出口额、社零额、商品销售额等数据纳入迁出方经济数据统计;双方财政部门每半年对合作项目统筹确认,详细计算方式和兑现时间由财政部门制定落实方案;对于重大项目的优惠政策,两区协商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 二是加强科技事业发展合作。双方发挥各自在科技事业方面的优势,加强科技信息和科技企业、科研院所的互动交流和合作,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科技产业发展和红桥区科技之城的建设。 三是加强跨境电商和商贸项目的合作。充分发挥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自贸核心区域的优势和红桥区现有猪八戒网、大龙网等跨境电商企业和商贸企业的资源,双方就跨境电商业务、全球购等商贸项目展开深层次的合作,促进跨境电商和商贸项目在两区的快速发展。 四是加强创业创新领域的合作。按照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要求,双方积极在创业创新领域开展合作,增强两区已有创业创新平台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同时,积极促成各自平台到对方去发展。 五是加强社会事业的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推动在户籍、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领域合作,促进两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重点包括:1.户籍。经双方认定的高级人才、贡献突出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其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享受区域内户籍人口待遇。2.教育。双方整合中小学优质教育资源,互促发展,优先为引荐、迁入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子女在中小学就学等提供方便。3.医疗。探索建立两区医疗卫生合作模式,在企业员工就医和接转诊等方面提供服务。 (二)合作载体 按照“由近及远、分期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调动全区各类空间资源,全面推进红桥自贸合作示范区的建设。红桥自贸合作示范区分为三期推进。其中:一期包括9个已经投入使用的商务楼宇,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分别为:陆家嘴金融广场、台商总部基地、海航广场、中保财信大厦、海河华鼎大厦、水游城商务大厦、阿德勒商务中心、金星科技大厦、银泰大厦;二期包括在建待建的4片商务楼宇。分别为:大胡同国际贸易中心、泰达城商务中心、西站南广场商务中心、青云商务中心;三期为规划建设中的西站城市副中心商务核心区。 (三)合作产业。 结合我区载体空间规划和产业升级实际需求,红桥自贸合作示范区重点推进三大类产业合作,其中包括创新金融类:主要涵盖互联网金融、跨境再保险、期货证券、信托基金、跨境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股权投资等;新型贸易类:包括服务贸易、服务外包、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交易、保税展示交易、国际贸易、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等;航运旅行类:包括航运保险、中介服务、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代理、国际邮轮、中外合资旅行社等。 四、保障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确保红桥自贸合作示范区稳步推动、分批分期实施,达到自贸合作示范区预期的效果。红桥区将成立推动自贸合作示范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王晓亮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批局、区法制办等有关单位任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承担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保障红桥自贸合作示范区稳步推进平稳运行。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区商务委主要负责自贸合作示范区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加强与中心商务区在合作政策、合作载体、协议落实等方面沟通衔接;负责区内楼宇单位的沟通协作。 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我区自贸合作示范区配套政策研究制定、产业指导等工作;负责自贸合作示范区重点纳税企业的服务指导,一事一议政策研究制定; 区科委主要负责自贸合作示范区科技信息、科技企业、科研院所的互动交流和合作,加强与中心商务区科技产业的合作交流;负责与中心商务区加强创业创新领域的合作;负责自贸合作示范区内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服务工作; 区招商局主要负责负责自贸合作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推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招商项目的策划、汇集、宣传、推介、跟踪、对外发布工作,建设、维护、更新、完善招商信息平台;负责自贸合作示范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接待、洽谈、推动、协调、落户、跟踪服务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自贸合作示范区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拨付;负责每半年对合作项目统筹确认,详细计算方式和兑现时间并制定落实方案等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自贸合作示范区内经合作双方认定的高级人才、贡献突出人才优先落户等事宜的协调办理工作; 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与中心商务区整合中小学优质教育资源,互促发展,加强沟通交流等;负责为自贸合作示范区内引荐、迁入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子女在中小学就学等事宜的协调办理工作和优惠政策的拟定工作; 区卫计委主要加强与中心商务区探索建立两区医疗卫生合作模式,在企业员工就医和接转诊等方面提供服务。 区国税局主要负责加强对自贸合作示范区内引荐、迁入企业国税部分帮扶政策和服务工作; 区地税局主要负责加强对自贸合作示范区内引荐、迁入企业地税部分帮扶政策和服务工作; 区统计局主要加强与中心商务区统计部门沟通联系,加强交流合作,重点对涉及我区自贸合作示范区迁入企业的注册额、实际利用外资额、外贸进出口额、社零额、商品销售额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纳统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对加强与中心商务委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重点对我区自贸合作示范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负责我区自贸合作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 区审批局主要负责自贸合做示范区重点投资项目、经贸商务、环保城管、文教卫生、社会事务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以及相关事项; 区法制办主要负责负责自贸合作示范区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三)加强培训,扩大宣传 深入研究对国务院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商务部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研究和学习,加大对各级涉及自贸合做示范区各有关部门招商一线人员的政策培训,增强做好业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快编制红桥自贸合作示范区招商宣传手册,进一步加强红桥自贸合作示范区的宣传推广,通过电视、新媒体、网络、报刊等媒介资源扩大自贸合作示范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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