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增强投资效益,净化我区建筑市场环境,确保招标投标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津政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等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招标投标管理标准和方式 凡我区范围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津政令第30号),单项建设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或单项建设工程合同估算价低于此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必须到区建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备案,并接受招标投标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低于上述规模标准的工程,按照市建委《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招标〔2011〕474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人,但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采购备案,并接受采购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应实施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监管六项制度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招标投标监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管责任部门要按照“依法管理、严格程序、强化服务、完善档案”的工作理念,做到知法、守法、不犯法。在监管工作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六项制度:即严格实行招标“五公开”制度(公开建设项目的招标信息、公开企业投标条件、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公开中标结果、公开招标监督机构投诉电话);严格资格审查制度;严格规范评标活动制度;畅通投诉渠道,严格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严格实行招标前的现场踏勘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制度。加大建筑市场监察力度,坚决杜绝规避招标等行为发生。三、加强招标投标业务培训 为强化区内各单位工程建设自觉履行招投标相关程序,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提高各单位的责任意识,今后将定期开展建设工程招标等方面培训,宣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介绍工程建设的相关程序和重点环节,使得各相关单位掌握工程建设前期程序的基本流程,提高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意识和依法办理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的自觉性。四、强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服务 加大招标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监管超前服务意识。对照我区重点工程项目台帐,要求招标监管部门按照工程计划进度,提前走访建设单位,了解工作进展,宣传招标程序,询问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并建议项目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强化横向联系,促进我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快速、安全、廉洁、高效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五、提高招标投标主体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凡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招投标的手续,各单位要将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我区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区招标管理部门要会同建筑市场检查、政府采购等相关单位,定期对我区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检查方案,落实责任,确保检查建设项目全覆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追究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2017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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