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桥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红桥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意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投资效益,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规范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全部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事项联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8号)、《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红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红桥政发〔2014〕15号)等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党政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含自筹资金)实施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行为的工程项目。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区政府会议审议制度 各单位申报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审批前要实行项目评估机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评估后,根据项目评估意见上报政府会议审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报区主要领导并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府专题会议参会范围应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财政局、区审批局、区规划分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其余参会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具体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议通过后要形成会议纪要,未通过审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予以项目审批。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执行联合审批办理规程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经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启动项目审批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理规程图》(津政发〔2013〕8号附件)和《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全部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事项联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红桥政发〔2013〕9号),依法依规履行投资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认真完备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建设等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到区财政局进行政府采购备案。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津政令第30号),单项建设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或单项建设工程合同估算价低于此标准,但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至区财政局政采备案后,须到区建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备案,并接受招标投标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其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应实施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采购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五、建立例会制度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管 区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职能的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财政局、区审批局、区规划分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横向联系,强化监管超前服务意识,定期召开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管工作例会,必要时可邀请区监察局参加,其余参会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具体确定,通报监管项目情况,定期采用联合办公服务方式,走访建设单位,宣传管理程序,询问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环评能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方面全面监管,不留死角。六、强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主体责任 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凡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建设工程前期手续,强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法定程序管理。要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区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监管职能的相关单位,定期对我区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检查方案,落实责任,确保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检查全覆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必要时追究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七、落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监管责任制 各部门要发挥好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职能,督促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法定程序,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一岗双责”。(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会议审议制度的贯彻落实,并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领导和部门召开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管工作例会。(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管理。(三)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做好纳入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四)区审批局负责组织联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项目审批环节,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五)区建委、区规划分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自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和监管工作。(六)区监察局负责对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违规违纪的行为查处问责。(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法定程序执行,做好办理各项相关手续等工作。 2017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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