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红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红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障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楼堂馆所监管,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津党办发〔2013〕1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全部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事项联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8号)等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党政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党政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含自筹资金)实施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行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意见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党政机关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意见执行。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估机制各单位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前要实行项目评估机制。政府投资项目评估,主要评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方向和区域发展规划;是否满足政府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是否存在规划、土地、环境、能源等方面的前期与过程风险;是否从整个建设周期的角度看,符合投资与效益的最佳比等内容,以保障政府投资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要委托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并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区政府会议审议制度政府投资项目通过评估后,根据项目评估意见上报政府会议审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区主要领导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专题会议参会范围应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建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其余参会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具体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议通过后要形成会议纪要,未通过审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予以项目审批。四、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联合审批办理规程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启动项目审批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理规程图》(津政发〔2013〕8号附件)和《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全部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事项联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红桥政发〔2013〕9号),依法依规履行投资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认真完备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五、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各类政府性资金前,必须纳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使用区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在纳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后,根据财力情况,在确保基本人员经费支出的基础上,逐步予以资金拨付;使用其他政府性资金(含自筹资金)的,要严格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目标实施建设。要重点加强对政府性资金的审计监管,规范政府性资金使用。年终要统一汇总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六、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审批(一)五年内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报的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备案;已批准但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已完成部分项目审批程序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不再予以后续程序审批。(二)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用途。党政机关申报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建设标准,严禁改变技术用房的用途,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不得包含办公用房建设内容,并须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三)严禁以下属单位或者“学院”、“中心”等名义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或者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提供的办公用房,规避项目审批;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严禁未通过审批先行建设。七、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一)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必须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对使用其他资金形式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三)维修改造应在原有建筑风貌和标准基础上进行,不得变相扩建;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八、落实政府投资项目部门监管责任制各部门要发挥好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职能,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一岗双责”。(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会议审议制的贯彻落实。(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监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三)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做好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含自筹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四)区审批办负责组织联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项目审批环节,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监管工作。(五)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能和工作效能的监察,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顺利实施。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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