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食安办拟制的《天津市红桥区2018年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区食安办拟制的《天津市红桥区2018年 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食安办拟制的《天津市红桥区2018年食品安全监管计划》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3日天津市红桥区2018年食品安全监管计划 为做好我区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我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提高新时代食品安全质量和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2018年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战略实施,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和“四有两责”要求落地,坚持“注重预防、全程监管、联合惩戒、信息公开、社会共治”理念,进一步预防化解风险,促进质量提升和能力建设,努力打造全链条监管,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强化食品安全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全面启动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强监管,加大宣传力度,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群众总体满意度达70%,知晓率达75%,支持率达85%。 ——着力解决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无证无照、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 ——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现对食品、食用农产品全覆盖,三级抽检批次达到常住人口4批次/千人每年。 ——加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三、重点工作 (一)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要把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来抓,制定符合本区域和部门实际的监管计划,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保证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负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区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食安办机构和力量建设,成立区食安办秘书处,专门承担食安办日常工作,健全成员单位综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区人民政府负责,区食安办、编办具体承办)。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用专业性保障权威性,公务员公开招录、事业单位自主招聘中可优先重点考虑食品安全岗位(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区级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分工负责)。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经费保障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合理合规使用财政安排的食品安全经费,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区人民政府、区财政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对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适时组织食品安全评价性检查,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区食安办牵头,区食安委成员单位配合)。 (二)全面启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按照《天津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要求和市食安办统一部署,全面启动红桥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红桥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督办(区人民政府负责,区食安办具体承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创建实施细则,报市食安办审核通过后,分步骤推进创建工作。组织召开红桥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启动大会(区食安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将创建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满足创建工作需要。制定保障方案,严格活动管理,做到公开透明、节俭高效。特别是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食品检验、放心肉菜超市、餐饮业提升工程、集中交易市场标准化、社会化宣传等方面加大协调和投入力度(区人民政府、区财政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区编制、宣传、发展改革、市容、教育、公安、财政、住建、卫生计生、商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天津市食品安全示范区评价细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四个责任,发挥合力,切实把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和创建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环境,形成创建合力。努力形成“空中地上、网络媒体、街道社区、小街陋巷、单位企业、老人小孩”六个全覆盖,适时开展“上电视、上电台、上报纸、上显示屏”和“进机关单位、进企业园区、进街道社区、进交易市场、进养老机构、进学校校园、进公园乐园、进监管所”等“四上八进”活动(区食安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食品安全配套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红桥区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信息通报、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前会商制度(试行)》,进一步完善畅通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建立行刑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区食安办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公安红桥分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配合)。按照市食安办要求,修订完善天津市红桥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依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天津市食品安全村居协管员管理指导意见,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协管员各项管理制度(区食安办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配合)。加强食品安全法制教育,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小于40小时的法制培训(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建委、民政局依职责分工负责)。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区市场监管局、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四)参与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积极参与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强化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协调会商和问题反馈,对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反馈(区卫计委负责)。 (五)强化源头治理 加强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保执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进行综合治理或关停(区环保局负责、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六)严控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强化环节监管。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区政府“双万双服促发展”总体要求,继续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按市市场监管委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优化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审批等便民服务措施,大力推进实施许可电子证书管理,重点研究解决新型食品品种、新型生产方式、“其他食品归类”等行政审批突出问题,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落地,制定风险防控清单,利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系统,落实日常监管职责,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处罚到人、信息公开等手段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良好生产规范(GM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鼓励企业获得认证;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项目,推动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三随机”(审查时间、审查人员、被审查对象随机)证后审查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深入开展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加强销售环节索证索票不齐全、异地经营、过期许可证未注销等风险问题管控,严格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检查、日常检测等主体责任,继续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做好市、区两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复查认定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餐饮业质量提升工程,在原有基础上,再创建100家“明厨亮灶”示范单位,新打造1条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加强网络订餐监管,严格落实网络第三方平台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积极防范网络订餐风险(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严格食盐零售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全面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录,依法开展食品摊贩备案登记工作,切实加强小摊贩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升科技监管水平,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关键风险点控制系统、食品检测系统的应用,加大对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联合惩戒力度(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强化综合治理。制定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办法,划定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经营区域(区市容园林委牵头,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食品摊贩及流动摊贩占路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科学规划市场建设,引导占路经营的食品摊贩“退路进厅”(区商务委负责、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分工配合)。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网信办、文化旅游局、公安红桥分局、商务委、各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积极推进大中型以上餐饮企业与有资质的清运企业签订合同,积极推进建立餐厨废弃物清运台账,强化监管,杜绝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各街道办事处、区市容园林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公安红桥分局、综合执法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行业监管。加强清真食品监管,严格清真食品备案管理(区民宗办、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分工负责)。全面摸清民办幼儿园、“小饭桌”底数情况,切实加强风险管控(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动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实现80%的学校(含幼儿园)食堂达到良好以上,推动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落实,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制度,加强学校集中配餐食品安全管理,严格管控学校食堂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等环节风险(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工地食堂主体管理责任(区建委、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分工负责)。强化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按要求配合完成国抽、市抽采样任务,科学统筹区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国、市、区三级抽检食品检验量达到常住人口4批次/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2批次/千人,加大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餐饮食品和方便食品抽检监测力度,加大核查处置和信息公开力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落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加强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兽药残留等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在医疗机构对符合病例定义的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规范监测报告流程,定期通报结果;制定统一的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严格监测质量控制,加强风险监测会商和隐患通报;推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食品安全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水平(区卫计委负责)。研究制定食品生产、销售、餐饮和保健食品年度抽检计划并组织落实,提高抽检的靶向性,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以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风险易发点位为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饮料、酒类、食用农产品等群众日常消费量大、节日热销食品为重点品种,加大网络销售食品、进口食品抽检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坚持严打联动,对于不合格产品,及时妥善处理,加大核查处置力度,督促企业追溯源头、召回整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严查责任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加强红桥区政策性成品粮数量、质量监管,及时发布粮食质量监测信息(区粮食办负责)。推进部门间、区域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加强信息通报和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撑,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和风险预警交流工作机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区食安办组织协调,区卫计委、市场监管局、粮食办、公安红桥分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建立行刑衔接信息对接机制,严格执行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和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区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区纪委监委、市场监管局、公安红桥分局、司法局、检察院、法院依职责分工负责)。依托行政监管部门的专业技术和鉴定机构力量,支撑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检验鉴定工作,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在执法、检验鉴定、涉案物品证据保全及无害化处理等制约办案的瓶颈问题,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供强有力支撑(区食安办组织协调,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食品打假“利剑”行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部门联防联动,适时发起集群战役,重点解决食用农产品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公安红桥分局负责)。严厉查处食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行政处罚结果公开。落实行政处罚到人,推动落实违法犯罪人员行业禁入。(区市场监管局、公安红桥分局、法院依职责分工负责)。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全面推进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公益诉讼工作(区检察院负责)。 (九)推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动落实天津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区商务委负责)。按照市级部门统一部署,推进食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冷链物流配送车辆标准化,支持商场、超市及冷链末端网点购置展销柜、气调柜或建设冷藏设施(区商务委负责)。落实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组织食品企业参加首届中国自主品牌博览会,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分工负责)。组织有关科研单位申报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开展食品原料危害物形成与安全控制机理等基础研究(区科委负责)。 (十)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社会主体协同共治食品安全作用,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食品安全热点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区食安委成员单位依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提升品牌价值,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谣言,实施食品安全大科普行动(区食安办牵头,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会同各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在中小学教育活动中增加食品安全教育内容(区教育局负责)。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反馈、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提升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鼓励大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进行评价(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广泛引导食品安全社区协管员参与“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现举报违法犯罪隐蔽案源线索(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党政同责,切实将食品安全作为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相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确保与本计划有效衔接,区食安办承担本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如期、全面实现各项目标。 (二)加强经费保障 坚持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继续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明确资金投入重点,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三)加强信息报送 按照市食安办通知要求,《计划》落实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于每个月28日前,将本月落实情况报送至区食安办。畅通部门间、区域间食品安全信息共享通道,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形成工作合力;严肃信息上报纪律,食品安全重大信息上报应保证其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严格督查督办 区食安办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和考核评议机制,将本计划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对区级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开展评价性检查,定期督查督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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