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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单位加强内部治理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及《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共红桥区委办公室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红桥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和红桥的实施,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内部审计理念,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改进内部审计方法,高标准服务本单位的内部治理,发挥好规范发展、权力制约、廉政监督、风险防范、资产保值和提高效益的综合作用,为实现“三城一中心”的奋斗目标,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全面提升美丽红桥建设的现代化水平,保持红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内部审计工作要不断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适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坚持以保障和服务为目的、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监督和控制为主线,大力推动内部审计从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向促进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转变;从手工审计为主,向手工审计和联网审计相结合转变;从内部审计独立作战,向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协同监督转变,逐步构建审计监督大格局。 二、完善内审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设有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设机构的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班子和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条件以及开展联网审计需要的权限予以保障。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各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审计机关备案。 (二)完善制度建设。各单位要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审计范围、工作流程、审计报告与结果应用、职业道德规范、奖惩等内容。科学制定审计计划,加强审计过程管理,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内部审计程序、业务标准和作业准则,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整合审计资源,实施本系统内部审计人员集中管理、交叉审计,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下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对基层单位的监督责任,探索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机制,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的责任追究。 (三)健全机构设置。区属国有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具有2个以上独立核算基层单位的,或者部门(含下属单位)年度收入或支出在2000万元以上的,以及处级学校、二级公立医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不符合设置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应明确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本单位的财务、业务管理决策和执行的机构分离。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专门委员会),具备条件的应探索实行总审计师制度。 三、突出工作重点 (一)强化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应审尽审、有审必严的要求,安排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确保三年审计一次。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重点反映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和履职、尽责、担当情况。要进一步突出对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区委区政府重大政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专项资金绩效、重大项目建设、“三公”经费开支等情况的审计,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揭示和查处力度。 (二)开展“三重一大”事项跟踪审计。内部审计机构要以“三重一大”事项为抓手,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交易等重要资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监督。积极探索事前对程序合规性发表意见,事中和事后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不断提升“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的规范性和实施效果。 (三)实施满足管理需求的其他审计。利用内部审计机构熟悉本单位业务活动的特点,发挥内部审计在资产保值增值工作中的固有优势,着力加强资产管理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稳步推进以提高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为目标的内部控制审计,以有效识别和防范化解风险为目标的风险管理审计,以提高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目标的绩效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认真贯彻国有企业审计要求,加强经营绩效考核、境外国有资产和企业改制等领域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推进联网审计。各单位要推进财务核算和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内部审计工作要适应现代审计发展趋势,积极开展联网审计,有效增加审计监督的范围、频次。通过对财务信息、业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数据集中分析、关联比对,及时发现疑点,提高核查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联网实时审计,发挥联网审计“抓早抓小抓初萌”的作用,构建日常监督管理的“防火墙”。建立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互动机制,在保守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区审计局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支持,推送审计疑点,推广监督模型,提高联网审计工作水平。 四、严格质量管理 (一)强化质量控制。内部审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并完善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和自我评估机制。改进审计现场作业管理,着力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现场实施、审计报告与成果应用的全过程管理。围绕组织需求,以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为目标,选准审计项目。深化细化审计现场实施,坚持揭露问题和深入分析研判并重,增强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实现内部审计价值最大化。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不断加强能力和作风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诚干净、勇于担当、业务过硬的内部审计专业队伍。内部审计机构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审计,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工作。要严格遵循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以是否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 (三)落实审计整改。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本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基层单位整改推动工作,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聚焦“人事因制”,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消除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现象。内部审计机构要建立审计查出问题的“挂销号”机制,持续推进整改。 (四)注重成果运用。各单位应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提高本单位计划财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审计结果的综合运用水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五、强化指导和监督 (一)加强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区审计机关可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内部审计机构,要建立内部审计计划报送、审计成果备案、审计工作报告体系,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力度,重点评价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机构设立、人员配备、项目计划、业务质量、工作成果、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区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区审计机关要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可以吸纳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通过“以审代训”方式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区审计机关要支持内部审计协会对其会员开展工作指导。 (二)借助社会审计力量。鼓励各单位对涉密外的审计事项,通过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方式,解决人力或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满足内部审计监督需要。对工程造价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鼓励聘用外部专家或利用外部专业机构成果。各单位在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时,应采用招标或政府采购等形式确定,综合考虑被委托单位的专业胜任能力、收费水平,并建立相应的回避制度。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内部审计的目标和质量要求等内容,同时建立质量评估、定期轮换和淘汰机制,不断提高应用质量。 (三)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区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时,应科学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在评估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审计延伸范围和重点,避免重复审计。特别是在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二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内部审计查出违法违纪问题且已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不再重复处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协助审计机关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对审计机关发现的系统性问题,应及时组织实施内部自查与整改,形成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互相协调、成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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