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科技型企业助创券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科技型企业助创券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第94次区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将《天津市红桥区科技型企业助创券管理暂定规定(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0日天津市红桥区科技型企业助创券 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增强创新氛围,降低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决定实施科技型企业助创券(以下简称助创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助创券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助创券是红桥区政府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采用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在开展创新创业、融资发展中,向服务机构(企业)购买服务。 第三条助创券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第二章组织方式和分工 第四条红桥区人民政府负责助创券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 第五条红桥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实施,红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红桥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红桥区税务局按需协助复核申领单位税收情况。红桥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助创券的申请、发放和兑现,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备案、信息发布和各项管理工作。第三章支持企业和范围 第六条申请助创券支持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天津市红桥区注册的科技型企业。 (二)与提供服务的机构无隶属、投资、法人和股东等关联关系。 (三)符合当期公告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助创券支持的服务只能用于申请企业自身使用,不支持申请企业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转包服务等)。第四章补贴类别和标准 第八条助创券采取定额支持方式,根据服务细分类别,固定补助标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同期公告内同一企业助创券支持总金额结合全税收入和产值规模设上限,以公告为准。第五章补贴兑付方式 第十条企业向红桥区科学技术局提交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通过红桥科技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红桥区科学技术局统一兑付。红桥区科学技术局有权调整助创券支持类别、支持额度等。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对助创券申请兑付材料不实,恶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助创券已兑现资金,相关企业和服务机构将列入助创券补贴黑名单,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助创券及五年内不准申报所有区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助创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并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四条助创券采取分期发行,当期使用失效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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