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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北辰政发〔2018〕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北辰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11月2日北辰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依据市财政市发改委市建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54号)等市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使用,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我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基金),是指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府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和供热工程建设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第三条 我区基金征收范围为:《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的征收范围以外区域,即:由京津高速、九园、规划新京福3条公路形成的连接线以外范围。凡在上述范围内普通商住宅、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项目;商贸、娱乐、旅游、写字楼、公寓、高级住宅、文化教育、金融等公建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配套基金。第四条 配套基金征收标准:(一)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12元计征。公建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0元计征。住宅和公建项目交纳配套基金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二)以下项目减免交配套基金。1.非商业经营性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2.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商品房免交。3.中学、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免交。4.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免交。5.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免交。6.其他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第五条 我区配套基金一次性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第六条 配套基金由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按照上述收费标准,依据项目类型、详细规划等文件确认收费项目建筑面积,并负责统一收取配套基金。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依据核准收费总额,填开“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费人持“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在60日内办理缴款手续。建设单位交纳配套基金时,应提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详细规划等审批文件。(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交齐配套基金。(二)因特殊原因需要分期交纳的,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最迟在办理售房许可证前交齐。(三)凡不按规定标准、数额、时限交纳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配套基金除按规定上解市级财政7%的剩余资金全部用于区属收费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第八条 开发区、有关镇人民政府作为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主体,依据开发企业交纳的配套基金凭证,拟定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实施主体组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办理建设手续,实行公开招投标(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网规划及施工规定组织实施,并及时到区质量安全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第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及移交工作。其中,自来水、燃气、中水、通讯、路灯、电力等由专业部门养护管理;道路、绿化及雨水、污水管线由实施主体负责养护管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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