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北辰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北辰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北辰政办发〔2018〕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北辰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8月7日天津市北辰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提升我区综合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津市北辰区科技计划是北辰区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天津市北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根据区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区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项目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创新相关活动。天津市北辰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北辰区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第三条天津市北辰区科技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简政放权。突出政府在计划设立与布局、监督与评估,以及资金监管中的重要作用,逐步退出对具体项目的直接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和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科技计划具体管理中的作用。(二)深度融合。科技计划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政策链,加强科技与经济融合。更多运用基金、股权投资等金融工具,加速科技与金融融合。(三)战略聚焦。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根据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需求,形成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新机制。(四)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突出成果导向。(五)动态调整。建立科技计划体系动态调整机制,适应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规律与需求。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辰区科委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计划及具体项目。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与调整第五条区科委根据国家、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结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设立涉及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科技计划。第六条北辰区科技计划体系的构成与调整,由区科委党组审议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审批。第七条区科技计划体系在保持相对连贯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第八条区科委可根据各类科技计划不同特点,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管理需要的实施细则。第三章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与各方职责第九条北辰区科技计划主要通过项目形式实施。项目管理应明确决策、执行、监督、评估、咨询等各类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推进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加强监督与评估,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区科委是北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发布项目指南并组织申报;(二)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的要求,通过政府采购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完成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评审、验收、监督与评估等具体管理工作;(三)安排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科技报告编制以及科技成果管理。第十一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对项目申报、合同签订、实施、调整、验收进行审查;(二)配合区科委开展相关监督与评估工作。第十二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北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按要求向区科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二)严格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工作;(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条件,严格履行合同,减少不必要的调整和撤项等情况;(四)负责建立完备的自查自纠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五)负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应用,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六)对于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项目,履行相关保密义务;(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实施项目必要的手续并承担项目实施的安全责任;(八)负责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培养和科研诚信建设。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确保按时结项;(二)按要求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编制提交科技报告,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三)负责推进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四)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第十四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等,是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项目管理相关环节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监督评估等具体管理工作;(二)客观及时地向区科委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五条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受区科委委托,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调整、监督评估等各环节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二)接受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委托,对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监督评估等各环节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三)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依法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第四章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第十六条按照财政支持方式,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前补助类项目和后补助、补贴、奖励类项目。第十七条前补助类项目管理程序:(一)征集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公开征集、定向委托等方式征集项目。1.公开征集区科委各类计划主管科室负责各类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项目指南发布前需经区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以下内容:(1)支持的领域方向和内容;(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条件,申报需提交的材料,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要求;(3)不予受理的范围;(4)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5)评审方式;(6)财政经费支持的额度或范围、支持的方式、拨付的方式;2.定向委托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由区科委组织整合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二)项目申报由申报单位委托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负责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三)项目受理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和区科委项目主管科室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和受理。(四)项目评审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项目评审工作。(五)行政决策区科委项目主管科室根据专家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区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立项建议,确定拟立项项目。(六)项目公示区科委在政务网上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承担人、支持金额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七)批复立项区科委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请区政府审批后,予以立项。(八)合同签订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九)经费拨付区科委将项目经费拨付至科技计划项目主管单位,由其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十)过程管理区科委会同科技计划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责成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于问题严重的项目,终止项目执行。(十一)项目调整与撤项项目立项后,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项目合同书相关内容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科委审批后方可进行。项目批复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未实施项目且财政资金未使用的,或项目实施后同意全额退回财政资金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可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项目撤项,经区科委审批后方可进行。项目申请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考核指标,以及申请中止、撤项时,须提请区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十二)项目验收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1年仍未能验收的,将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失信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1.验收申请项目合同到期并经项目资金审计后,第一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验收材料,提交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申请验收。2.验收组织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工作,针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产出、效果、影响等进行验收。第十八条后补助、补贴、奖励类项目管理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一)至(七)及(九)项程序,具体管理流程参照各相关管理办法。第五章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科技计划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一)区科委通过官方网站公开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以及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监督等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实行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第二十条科技计划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建立并推行覆盖相关责任主体在指南编制、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评审评估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列入严重失信记录的责任主体,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技计划或参与实施与管理的资格。加强科研信用体系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体系的衔接,实施联合惩戒机制。第二十一条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一)在立项、资金分配、项目验收、监督评估、争议处理等环节,区科委以及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二)在进行评审、评估、验收等专家咨询活动中,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项目申请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区科委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三)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第二十二条科技计划管理实行监督与评估制度。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不同环节的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采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由监督主体对实施主体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问责。科技计划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中评估和事后评估三类,评估实施者根据不同类别制订具体评估方案。区科委根据监督与评估的结果,优化调整科技计划管理,并将结果作为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参照《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区科委原制定的有关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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