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印发关于红桥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印发关于红桥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支持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快新动能引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红桥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金融工作局天津市红桥区财政局2021年4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红桥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激发区内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对我区新动能引育工作的支持服务作用,制定如下政策:一、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一)对经市金融局(上市办)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区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二)对经市金融局(上市办)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二、支持企业挂牌培育(一)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二)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三、支持引入上市公司对迁址至我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确定。四、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政策支持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企业成功上市后获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本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五、附则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4年12月31日废止。2020年7月1日至本政策公布之日,注册在我区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挂牌、股改,所享有资金补助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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