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环保局拟定的宁河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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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环保局拟定的宁河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县环保局拟定的《宁河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4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宁河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县环保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落实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力度,结合“美丽宁河_x0007_一号工程”,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以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为抓手,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部门配合、区域协同、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通过严查、严处、严管,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二、检查内容(一)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1.废气排放单位检查。(1)检查对象:排放废气污染物的企业,以钢铁、水泥、造纸、化工以及燃煤锅炉等重点行业企业为重点。(2)检查内容:环评及“三同时”(即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同)落实情况;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3)现场记录:填写《废气排放企业现场环境检查记录表》。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各乡镇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行政审批局。2.废水排放单位检查。(1)检查对象:排放废水污染物的企业,以国控、市控废水排放企业及化工、造纸、酿造、污水处理、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为重点。(2)检查内容:环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3)现场记录:填写《废水排放企业现场环境检查记录表》。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各乡镇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水务局、县行政审批局。3.重金属排放单位检查。(1)检查对象: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以皮革鞣制、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为重点。(2)检查内容:环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3)现场记录:填写《重金属排放企业现场环境检查记录表》。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各乡镇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安宁河分局、县行政审批局。4.危险废物(含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经营单位检查。(1)检查对象:废酸等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2)检查内容:环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等规范化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和随意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3)现场记录:填写《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现场环境检查记录表》。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各乡镇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安宁河分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行政审批局。(二)工业园区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1.检查对象: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2.检查内容: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3.现场记录:填写《工业园区现场环境检查记录表》。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三)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检查。(1)检查对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产经营单位。(2)检查内容:涉及保护区的建设、旅游、资源利用等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取缔关闭情况;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情况。(3)现场记录:填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场环境检查记录表》。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各乡镇政府、县水务局、县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2.自然保护区检查(1)检查对象:自然保护区管理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2)检查内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旅游、资源利用等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情况;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开发活动情况。(3)现场记录:填写《自然保护区现场环境检查记录表》。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各乡镇政府、七里海管委会、县行政审批局。(四)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1.检查对象:新、改、扩建项目。2.检查内容:项目建设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相符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3.现场记录:填写《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现场环境检查记录表》。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各乡镇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委、县工经委。(五)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查处情况1.检查对象: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2.检查内容:市、县两级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处理情况;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情况。3.现场记录:填写《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处理登记表》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各乡镇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建委、县交通局、县市容园林委、县农工委、公安宁河分局、县水务局、县综合执法局。三、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4月8日前)。各乡镇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县环保局报送本辖区列入大检查工作的企业名单并加盖公章,同时报送接受大检查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确保大检查工作有序推进。(二)自查整改阶段(2015年4月9日至4月21日)。各乡镇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辖区内企业自查,排查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对存在的环境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填写企业自查报告。(三)全面检查阶段(2015年4月22日至10月31日)。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委局配合,全面开展大检查工作,对企事业单位有无自查报告、自查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填写现场环境检查记录和企业档案信息表。(四)督查、抽查阶段(2015年9月1日至11月15日)。市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市、县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对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对处罚、整改、追责不到位的企业,将统一挂牌督办,对大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各乡镇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履职不到位的各委局追究责任人责任。(五)总结报告阶段(2015年11月16日至11月20日)。各乡镇政府、委局对环境污染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经验、查找不足,11月20日前将本单位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县环保局。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本次环保大检查活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工经委、县建委、县市容园林委、县交通局、县农工委、公安宁河分局、县水务局、县规划局、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审批局主要负责同志共同参与,主要负责环保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分工、监督指导工作,日常具体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各乡镇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委局要提高对环保大检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责任工作,积极配合县环保局完成大检查工作。(二)加强信息公开。县环保局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公布大检查工作进展,公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指导、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做好信息调度。各乡镇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委局在大检查开展期间,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季度编发至少两期工作简报,内容要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成效。11月20日前将本单位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县环保局。五、工作要求(一)强化属地管理。实施县级督查、各乡镇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县环保局牵头负责环保大检查工作;各乡镇政府、委局负责配合大检查任务的落实;企业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县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抽查工作,并及时公开抽查结果。(二)严格执法行为。按照严格执法、依法处罚、落实责任、整改到位的原则,采取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实施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等,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及企业要列出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工艺,依法处理。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群众举报环境违法线索的核查,及时对举报、曝光的违法企业进行检查。(三)加强督查督办。对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由县督查室组织加强督查督办,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围绕工作重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四)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履职、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移送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等4种监管不作为行为,严格追责,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等4种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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