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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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6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建立健全“国家所有、政府统管、单位使用、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意见如下: 一、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 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是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于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有效措施,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提高综合使用效益。 二、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县国资委挂靠县财政局,根据授权,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全县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监督、绩效评价等综合性管理和监督。各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副职具体负责,一名财务人员具体经办相关业务工作。 三、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各单位要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做好补充登记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对国有资产要如实登记,产权不明晰的,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确权登记。登记结束后将本单位国有资产登记情况在公开栏上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二)加强资产配置和使用管理。各单位根据本级及所属单位资产存量状况、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本级及所属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经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各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的依据。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配置要依照企业自身经营需要提出计划并履行企业内部审批流程,重大的投融资行为要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提交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3)16号〕文件要求,对已经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自本通知下发起,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外出借出租国有资产。 (四)加强资产的处置管理 1.处置审批标准和审批权限。县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参股)占有、使用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运输设备和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实物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破产、隶属关系改变及其他重大的资产处置事项,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2.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报告,并填写《资产处置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同时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材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清单等复制件。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意见书。 (3)资产报损、报废的损失价值清册,以及对资产的鉴定材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置文件。 (4)本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使用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产权变动的,需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和备案批复文件。 (6)县财政局(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依据审核意见或政府批复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意见书》。资产处置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书》调整有关资产账目。 四、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国资委)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审计部门把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经济责任制审计范围,监察部门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隐藏、私分国有资产或坐收、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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