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辰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音频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该音频 为牢牢把握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契机,深入推动我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方式转变、融资渠道拓宽的作用,激发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对全区新动能引育工作的支持服务作用,依据《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津金融局〔2020〕17号)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金〔2020〕64号),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印发了《北辰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政策》将会从3个方面支持企业上市融资。1.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一是对经市金融局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是对经市金融局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三是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支持引入上市企业。对迁址至本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区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其他板块上市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3.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支持政策的一致性,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1000万元的,成功上市后予以一次性补足;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后予以一次性补足。企业成功上市后获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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