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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名 称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索引号 :11120225000208725L/2020-01697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 文 字 号 :蓟州政办函〔2019〕13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水资源;水利水环境;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种植业;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农业农村渔业;农业农村种业;农业农村农业机械化;农业农村农田建设成 文 日 期 :2019年04月15日发 文 日 期 :2019年04月17日有效性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蓟州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蓟州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天津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情况进行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水务局负责本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落实水土保持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第四条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易于实施的原则。第五条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重点为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其他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建设、配套制度、宣传、监督管理以及水土流失监测、治理等任务完成情况。第六条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采取自评与区考核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底前完成自评,并将自评情况及佐证材料报区水务局。区考核组于考核年度次年4月底前完成核查并形成考核结果。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区水务局另行组织制定。第七条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不含)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由区水务局汇总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及期限。整改不到位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实施约谈。第八条参与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对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被考核单位篡改或伪造相关数据和情况的,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诉,区水务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doc|政策解读《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相关政策|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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