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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名 称 :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索引号 :111201121120112000184719E/2020-00041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发 文 字 号 :津南政发〔2017〕2号主 题 :综合政务成 文 日 期 :2017年02月09日发 文 日 期 :2017年02月09日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7年1月23日经津南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2017年2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则》、《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结合津南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与考核问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奋力前行,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三、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党风廉洁建设。 第二章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序列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五、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制、讲纪律、讲担当、讲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区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六、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并主持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并对区长负责。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除分管的工作外,协助区长负责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区长出差(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九、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区长的分工,一位区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外出时间较长时,由其他副区长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十、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兼顾,实现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十二、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十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教育,推动就业,调节收入分配,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十四、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五、严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倡导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污染治理,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十八、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人民政府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规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二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第六章深化政务公开 二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积极推进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二十三、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研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二十四、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按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政协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六、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街镇的意见和建议。二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或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二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公开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三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三十二、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于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三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公务接待、公款出国(境)、公务用车管理、财务管理等规定,切实加大预算公开力度,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区长周例会制度。三十五、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序列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决定和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三)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四)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区委决定、工作部署,通报国内外形势;(二)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四)讨论通过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五)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管辖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六)讨论重大建设投资项目、重要资金使用事项;(七)讨论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区委主管领导参加,安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有关部门和街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七、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需要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二)研究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镇请示区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三)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与议题有关的区人民政府部门和街镇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三十八、区长、副区长按照分管工作的范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区人民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区长召集并主持区长周例会,交流工作,沟通情况,研究有关问题。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三十九、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总,报区长确定。会议要充分准备,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有关领导要事先搞好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应于会前2至3日送达与会同志。四十、区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周例会,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四十一、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各位副区长审阅后,报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区长决定。四十二、严格控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确需召开的,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查后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同意。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全区性会议。确需召开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专业性会议,不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街镇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四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各部门如需在外省市召开新闻发布会、洽谈会、招商会、交易会等,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镇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镇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收件、登记,依据公文内容分发办理,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对涉及两个以上区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的领导审批;对重大问题,直送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四十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镇等有关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街镇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按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各部门、各街镇的请示、报告,主送区人民政府,并将公文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材料,必须以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个人的名义,并签字署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类公文不得多头报送。对越级行文,除紧急情况外,由办公室退回报送单位重新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四十六、凡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部门联合行文请示事项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不可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或裁定。四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签批公文时,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署名并落款签批日期,一般在3日内将批阅意见反馈呈报单位和部门。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四十八、区人民政府令、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报告由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各委局联系、商洽的函件等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特别重要的,应经区长同意后,再签发。四十九、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区长或副区长签发。副区长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有关副区长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提出意见后,送区长签发,或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五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代区人民政府行文。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包括转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区长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区长签发。五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五十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请求区人民政府发布、批转的公文,应属于关系全区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以及需要各镇、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要精简文件,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发文的规格应就低不就高。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上一级职能部门的安排部署,均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报请区人民政府批转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办公室印发的文件必须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同发文请示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凡不符合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退回报文单位重办。因报文单位不按规定办文,造成误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负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区人民政府内部承办文件实行实名制,文件、材料的起草人、核稿人必须签署本人姓名。五十三、对拟发的公文内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要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区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并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确定。 第十一章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四、为保证区人民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参加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一般性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事务性活动。五十五、无特殊情况需要,区人民政府领导不以个人名义为本区各部门、各单位、各街镇的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也不题词。五十六、进一步改进区人民政府领导内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方式,区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严格把关。五十七、外事出访,要确属工作需要,有实际内容;要有计划性,尽量减少顺访,缩短出访时间。区长的外事出访,由区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区委书记同意,报市外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副区长的外事出访,由区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区长批准,经市外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镇正职领导,因工作需要出国出境访问,按程序报批。五十八、区长、副区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华侨客人,由区外事办统一协调,呈有关区领导批准;会见来访的经贸界外国人士,由区商务委协调,呈有关区领导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区台办协调,呈有关区领导批准;会见招商引资项目,由区合作交流办协调,呈有关区领导批准。区人民政府领导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由区人民政府领导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二章应急值守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六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务值班系统,严格落实昼夜值班、局处级领导带班制度,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局级领导要在岗带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六十一、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区应急办报告,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后续情况及时报告。六十二、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离津,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委书记请示。副区长离津,应当在事前书面向区委书记、区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六十三、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镇正职领导离津需书面请示分管副区长、区长,经批准后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政府各部门副职离津,书面报告分管副区长批准。因公外出回津后,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批准机关和主管领导销假并汇报情况。 第十三章纪律和作风 六十四、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讲政治、讲忠诚、讲担当,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六十五、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区委批准。六十六、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努力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所属部门和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六十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六十八、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六十九、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改进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至少有3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七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一岗双责”,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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