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相关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津武市场监管食字〔2016〕2号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的《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和统一部署,自2016年1月1日起,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三证合一”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确保我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我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受理及审批权限划分(一)企业类餐饮服务、个体类经营面积1000平米(含)以上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含新办、换证、变更、延续、注销、补证、撤销、撤回。下同)由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受理;(二)局行政审批科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由局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审批及组织现场核查;(三)受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各市场监管所负责本辖区内局行政审批科受理以外的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包括企业、个体类从事食品及保健食品销售,单位食堂,个体类经营面积1000平米(不含)以下的餐饮服务]的受理、审批及现场核查,但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含)以上的商场超市(限食品销售经营面积)、餐饮单位及单位食堂的许可申请,由区局委托市许可证审查中心进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二、有关科所职责(一)行政审批科职责:1、负责权限范围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及扫描录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打印与颁发;及时将扫描录入后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纸质材料转交食品安全监管科;2、负责全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相关文书的领用、发放与管理工作;3、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全区各镇街市场监管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及扫描录入。(二)食品安全监管科职责:1、负责对局行政审批科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对申请材料再进行审查,对现场核查材料(含照片)进行扫描录入,并将最终审查结果报区局分管领导做出核准决定;负责将已完成扫描录入的现场核查材料(含照片)合并入行政审批科转来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纸质材料中,并移交区局档案室保存;2、对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含)以上的商场超市(限食品销售经营面积)、餐饮单位、单位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在现场核查阶段,负责与市许可证审查中心接洽,联系安排专业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派出2名执法人员作为观察员陪同核查;3、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全区各镇街市场监管所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后的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再审查、核准及归档工作。(三)各镇街市场监管所职责:1、负责权限范围内本辖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及扫描录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打印与颁发、许可审批材料的归档工作;2、审查人员负责对受理后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对申请材料再进行审查,对现场核查材料(含照片)进行扫描录入,将最终审查结果报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做出核准决定,并确定两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3、对受理的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含)以上的商场超市(限食品销售经营面积)及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含)以上的单位食堂的申请,及时与区局食品安全监管科联系,由市许可证审查中心进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三、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与《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工作(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销售《食品卫生许可证》停止发放。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颁发的许可证,应在2016年1月31日前按照我局权限划分到相关科所申请完成换证。(二)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许可事项、到期延续或自愿申请换证的依申请按照我局权限划分到相关科所申请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三)食品经营者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两个及以上的,若其中一个许可证需要变更或延续,应对其取得的许可证统一收缴,并作换证处理,原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分别纳入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应分类中。四、工作要求(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是一项全新工作,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卫生许可“三证合一”,工作量大,任务重,有关科所干部要认真学习《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有关文件,要明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熟悉掌握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核准的工作要求和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文书的运用,要尽快熟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操作要领,确保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二)有关科所负责受理、审查、核准、制证等环节的人员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复核工作,确保提交的申请电子材料准确、齐全、清晰;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由2名以上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依法进行,并如实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根据审查结果,在法定时限内,做出是否受理、核准的决定,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切实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三)各有关科所要严格受理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其中核查人员应在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中止时间及申请人整改时间)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四)区局行政审批科、食品安全监管科要加强对市场监管所的培训、指导、检查。对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对口业务处室反映,及时研究解决。本《规定》自2016年1月4日起实施,本《规定》与《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镇街监管所食品许可和监管事权的实施意见》(津武市场监管食【2015】33号)不一致之处,请遵照本《规定》执行。(此页无正文)2016年1月04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印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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