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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海河教育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2日 政策文号:津南政发〔2021〕8号 有效性:有效
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海河教育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天津海河教育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9月2日(建议此件公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海河教育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海河教育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20〕83号)及税收属地化管理原则,相应调整完善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创新发展聚集区)财政管理体制,制定对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一、收入划分(一)2021年至2025年内,市财政以“基数加增长”方式给予津南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全部用于继续支持海河教育园区发展。(二)对海河教育园区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名单管理,名单内项目涉及的房地产、建筑业企业缴纳的,且与本项目相关的税收,区留成部分全部划归区级;其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全部划归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特殊事项可“一事一议”。(三)对由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借用其他镇域载体引进的企业(不含第(二)条规定的名单内项目涉及的房地产、建筑业企业),企业缴纳税收的区留成部分全部划归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由此对应的对企业支持、减免政策等支出全部由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承担。特殊事项可“一事一议”。(四)市财政2021年1月1日前应返未返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结算资金全部由区财政统筹管理使用,优先用于支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海河教育园区)建设发展。(五)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辖区内发生的其他非税收入、各税种滞纳金及罚款,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不参与分成,全部留归区财政。(六)市财政应返未返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土地出让资金和海棠街道四至范围内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除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等按规定应缴入市级的以外,统一缴入区国库,由区财政集中管理使用,优先用于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化解现有存量债务。二、支出范围(一)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认真履行产业引育和教育服务职能,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取得的分成收入统筹用于扶持主导产业、支持创新创业、促进教育改革、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升管理水平、落实激励奖励等支出。(二)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辖区内其他社会公共管理及基础设施支出和海棠街道事权支出、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支出事项,全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三、定额补助(一)自2021年至2025年内,安排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定额补助总额5000万元,实行退坡机制,到期后不再补助。第一年补助2000万元,之后每年补助额度根据管委会事业发展需求、指标考核情况、区财力状况等确定。(二)自2021年至2025年,每年安排思政教育专项补助500万元。四、其他事项(一)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要加快推进各项管理改革,切实履行经济发展职能,高质量建设创新发展聚集区。(二)要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做好财源税源引育工作,积极组织收入,规范资金使用,严格财务管理。(三)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区税务局及相关镇负责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引入的企业名单进行登记备案,分类造册,严格界定企业税收属地。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负责及时向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反馈企业信息。(四)海棠街道四至范围内企业按照改革后的辖区范围和注册地址确定税收属地。(五)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所属企业可同时享受我区相关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六)其他特殊事项可“一事一议”。(七)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5年。执行过程中遇国家及天津市政策调整,适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八)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海河教育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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