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津南区天津市名牌产品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政策文号:津南政办发〔2017〕6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津南区天津市名牌产品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1112011211201120001847279/2020-00092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 文 字 号 :津南政办发〔2017〕64号主 题 :综合政务;商贸口岸成 文 日 期 :2017年12月20日发 文 日 期 :2017年12月20日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津南区天津市名牌产品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津南区天津市名牌产品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津南区天津市名牌产品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区市场监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名牌战略,激发广大企业增创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津南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8号)和《关于印发〈津南区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党发〔2017〕5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名牌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用于奖励天津市名牌产品企业的资金。津南区名牌产品企业的申报条件应符合《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名牌产品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并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民营企业。 第二章奖励资金使用原则、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发放由区政府主持召开天津市名牌企业表彰大会统一发放。奖励资金要用于企业名牌战略的实施、质量管理的提升、产品的创新等方面。第五条对首次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且评奖年度缴税总额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区政府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缴税总额在120万元以上(含120万)至150万元的,区政府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缴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至120万元的,区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缴税总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至100万元的,区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缴税总额不足80万元的民营企业,暂不享受区政府的奖励。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成立由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组成的奖励资金审核领导小组,对获奖励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第七条审核。企业填写《津南区天津市名牌奖励资金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获得天津市名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最近连续3年的纳税证明。审核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上报材料。由各街镇(长青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上报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八条审批。审核领导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编制奖励资金请示报告,报区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第九条奖励审批手续原则上在每年12月份办理。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条成立津南区天津市名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组成。第十一条津南区天津市名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发现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收回奖励资金。第十二条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企业应在18个月内使用完奖励资金,并报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由奖励资金管理监督领导小组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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