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2日 政策文号:津南政办发〔2016〕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1112011211201120001847279/2020-00026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 文 字 号 :津南政办发〔2016〕4号主 题 :综合政务成 文 日 期 :2016年02月02日发 文 日 期 :2016年02月02日 津南政办发〔2016〕4号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津南区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2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津南区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支持我区企业上市工作制定如下办法: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补助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享受市政策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下列补助。(一)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二)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或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四)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五)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六)对重组我区上市公司的本地重组企业,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企业,完成重组后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本地重组企业指通过借壳上市方式实现上市目标的本地企业。(七)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两个市场转板挂牌的,不再予以支持;已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转板挂牌的,给予补助120万元。(八)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如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原则上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做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二、相关税费、项目用地等情况津南区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涉及相关税费、项目用地等情况时,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三、资金申请流程符合上市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区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区金融工作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初审,组织召开上市奖励资金专题会,提出具体意见,经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同时由区审计局对上市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本暂行办法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废止。2014年3月28日发布的《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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